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心得体会
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心得 体会
执法和司法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在适用法律时,有时会发现法与法之间相互抵触或者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是对正确执法和司法的一大考验。
我国的下位法扩大或缩小上位法所规定的权利(职权)内容范围,包括权利的种类、数量和幅度等。比如,上位法为教师设定了6 项权利,但下位法对教师只规定了其中的 4 项权利,这就缩减了法定权利的范围。
第三,下位法扩大或缩小上位法所规定的义务(职责)内容范围,包括义务的种类、数量和幅度等。比如,上位法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但下位法只规定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这就缩减了法定义务的范围。
第四,下位法扩大或缩小上位法所规定的责任内容范围,包括责任的种类、数量和幅度等。责任是指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比如,上位法规定高空抛物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但下位法只规定了民事责任,这就缩减了法律责任的范围。
第五,下位法增加或缩减取得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条件,包括条件的提高或降低,条件的增多或减少。比如,上位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但下位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这里,下位法取消了上位法规定调解的适用条件,即“情节较轻的”,这就属于“抵触”。
第六,下位法改变了上位法所规定的取得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期限。比如,上位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下位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三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属于下位法改变了上位法规定的对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
第七,下位法改变了上位法的法律规范性质。法律规范是各种法律的最小细胞;法律规定是对各种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达。法律规范的属性非常复杂,包括: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宣言性规范与规制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责任性规范;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管理性规范与效力性规范;创制性规范、执行性规范与复述性规范;例示性规范与列举性规范;社会规范与技术规范;等等。下位法对上位法任何规范属性的改变,都属于与上位法抵触。
第八,下位法改变了上位法规定的“度量衡”等技术标准。我国的法律规范,除了大量用以规制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还存在许多涉及“度量衡”的技术规范。对于这些规范中“度量衡”标准,下位法不得作半点改变,否则构成与上位法抵触。比如,上位法规定 1 公里的标准是指 1000 米,下位法就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九,其他冲突情形。
在认知和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的“抵触”时,必须特别关注几点:一是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原则,绝对不允许此类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任何“不一致”都属于“抵触”。有人以为,下位法与上位法的抵触应当区分程度,程度严重、相互矛盾的,才属于“抵触”,仅仅是规定不同,但尚未达到矛盾的程度,这只是“不一致”。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只要下位法与上位法“不同一”,无论程度轻重,都属于“抵触”;
二是下位法与上位法是否“同
一”,不是指文字表达方式的“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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