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SM-ZD-88233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建设 单位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市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 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 权属, 责令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管线产权单位 应当及时将测绘成果报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 现场设置施工标牌,注明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完成期限、 联系电话等,施工场地应围挡,设置安全警戒线,并在工程 竣工后清理现场。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 测绘、设计、
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将管线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备案。
地下管线铺设完成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于覆土前向市 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 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市城
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重新编
制管线工程档案。
第十九条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建
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
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四章档案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
档案接收、保管、利用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等
工作。
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经市规划主管部门
规划验收合格后,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测虽单位按照《城市地
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虽,形成准确的
竣工测虽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虽图。管线测虽费用纳入建
设工程造价。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
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 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已建成而未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
交档案资料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查明管线现状,形成 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H成果及其电子文件,移 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已建成的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 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 工程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补充后的专业图及有 关档案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乡
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符合《建设
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 )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管线工 程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 线档案资料,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
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 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 整理、
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五章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 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对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及时修复,确 保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 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 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 废弃地下管线。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 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 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 安全警示标志;
(四) 在地下管线路面倾倒污水,向管线中排放腐蚀性 液体、气体;
(五) 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 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规
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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