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琼价营字[1999]411号
各市、县物价局(办)、洋浦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琼价营字[1999]411号
各市、县物价局(办)、洋浦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 我局制定了《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 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精神,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及工业、商业用房的公 共水、电费的分摊。
凡符合《海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性质的房屋,不计摊公共水、电费用。
第三条物业小区水、电收费由供水供电企业按一户一表直接抄表到户,按表计费,收费到 户。暂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抄表代收费的,中间环节发生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严禁向业主、 使用人分摊。
第四条 物业小区各类用水、用电户必须按照收费到户的需要分类安装相应的 水、电计量装 置,列入公摊范围的小区公共用水、用电及电梯、空调用电必须分别单独安装计量装置。
第五条城市供水、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水、电费或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费必须严格按 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类水、电价格标准收取。
第六条下列范围的公共用电按现住业主、使用人用电量平均分摊:围墙、花地、区内道路 照明用电;楼梯间和走道路灯、配电室、地下室等公共照明用电;消防设施用电;小区自备发电 设备用电。
用电户应缴公摊电费的计算公式为:用电户应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X小区公共用电表 计电量:小区用电户分表电量总和X该户表计电量。
第七条住宅楼、写字楼的公共电梯用电费用按该物业二楼以上(含二楼)业主、使用人的 房屋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缴公摊电梯电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公摊电梯电费=分类目录电价X电梯表计总
电量:该物业二楼以上住户房屋建筑面积总和X该户建筑面积。
第八条写字楼的中央空调用电费用分摊按谁受益谁付费,据实分摊的原则,由物业管理公 司与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征求业主意见)商定县体分摊方法。
第九条下列范围的公共用水根据表计用水量水费按现住业主、使用人用水量平均分摊;区 内公共绿地绿化养护、公共园林、水池喷泉用水量;区内非营利性公共场所用水量等。
区内二级供水用电量电费折入水价由用户平均分摊。
用户应缴公摊水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公摊水费=[分类目录水价X小区公共用水表计 水量+ (分类目录电价X二级供水表计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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