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停”的各类法律条文一、直接“三停” 1、《消防法》第五十八条〔无许可三停〕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 不停止施工的; (三)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 、《深圳特区条例》第八十二条〔无安检三停〕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擅自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 、《深圳特区条例》第八十三条〔降低技术标准三停〕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的,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消防法》第五十九条〔降低技术标准三停〕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 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消防法》第六十一条〔易燃易爆三停〕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 、《深圳特区条例》第八十五条〔限制使用令三停〕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 不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出的限制使用令的功能使用建筑物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非直接“三停” 1 、《深圳特区条例》第七十条〔查封三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一)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 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 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 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 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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