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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改革和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学院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组或专门 工作小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事项按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决策。
(三)凡采取招投标方式签署的合同,需严格按照招投标结果签订并 执行合同。
(四)建立合同档案,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和审批
第十一条合同应该符合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合同承办部门(人) 必须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的合同审批管理系
统填报审批单
(二)审批单及合同审查的原始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财资
处、办公室审核。金额在 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合同经分管院领导 审批后即可用印签署;金额在 5万元以上(含5万元),25万元以下的合 同需咨询学院法律顾问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签署。金额在25万元以上(含
25万)合同的审批签署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并由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提
交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属于“三重一大”议事范围内的合同签 订事项必须报请党委会讨论。
第十二条 合同申报审批时,应做到合同主要条款明确,内容充实, 材料齐全,手续完备。所有需经过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事项 的合同,以及进入招投标程序的合同提交审批时必须同时提交相应的会议 纪要以及招标、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 所有涉及学院财务收支和资产变动的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 财资处审查提由意见。财资处负责合同的财务结算管理,主要对合同签订 和履行全过程的资金计划、合同金额、结算、收付款方式、进度款支付是 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等进行审查。办公室负责审查合同订立程序的合规 性、合同价格的合理性等内容。学院法律顾问为学院合同审查审批提供咨 询意见。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管理
第十四条 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 5万元)的合同审批同意后授权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金额在 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合同审批同意后 授权分管院领导签署。被授权人在签署合同时应再次仔细核对合同文本内 容及相关材料,签署后对该份合同负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使用学院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 学院统一刻制、预留印鉴。如因特殊需要,也可使用学院公章,其他印章 一律不得替代使用。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上加盖骑缝章,不得在空白 文本上盖章,合同原则上应由对方先行盖章。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六条 学院及合同承办部门(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 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承办部 门(人)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对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书 面意见。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
同签订合同的审批要求一致。
第十七条 变更合同提交审批时,必须说明合同变更的理由、变更的 内容等。变更后合同编号不变。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人)应按合同约定督促和检查对方履行合 同情况,妥善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由现的问题。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 应立即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合同双方往 来的文书以及便签、便函等履行合同的凭据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财资处负责合同履行的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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