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例子
摘要:本人可归责性是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一,其特点是以过失为中心上下移动。虚假权利凭证,是本人可归责性的重要表现形态之一。本文从虚假权利凭证的表现情形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表见代理;虚假权利凭证表见代理的例子
摘要:本人可归责性是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一,其特点是以过失为中心上下移动。虚假权利凭证,是本人可归责性的重要表现形态之一。本文从虚假权利凭证的表现情形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表见代理;虚假权利凭证;表现形态 拥有权利凭证,是使相对人在客观上信任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般状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证明信,托付书,合同文书等可以视作其具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但权利人持有除上述凭证以外的其他凭证,如借据、身份证、记名有价证券、交房凭证、不动产权利证书等,能否视为“权利外观”?笔者认为,考虑“其他凭证”能否作为“权利外观”,应视交易习惯而定。例如,持本人身份证和代办人身份证即可代办银行卡,而不问本人身份证是如何获得的。(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而套取现金的案件)。再比如,只要持有银行卡及密码即可取款,而银行并没有义务鉴别密码及银行卡的来源。总之,只要符合交易习惯,行为人持有的“其他凭证”,亦可视为权利表象。 此时,假如出现以下情形,则可视为持有虚假的权利凭证,使本人具有可归责性,构成表见代理。第一,原以授权托付书的形式授予他人代理权,事后以其他形式撤销授权,或是代理权终止,而未能收回授权托付书,或以恰当的方式通知第三人;其次,本人实际授予他人代理权的范围小于授权托付书的记载, 即由于自己的缘由在授权托付书中将授权范围扩大;第三,将授权托付书中的权限部分空缺, 或者纯粹是空白授权托付书, 而代理人所填超过授权范围的代理权限;第四,把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借与他人运用;第五,持有他人的印章,合同章,身份证件等并以他人名义行事而本人未授权。 例如,郑州海恩药品有限公司与开封市永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8年12月18日,经张新英联系,海恩公司与永康公司签订了购买“复方茶碱麻黄碱片”药品的合同。合同签订后,海恩公司分别于2008年l2月31日、2009年2月13日通过银行给永康公司汇款312000元、449900元。永康公司收到货款后,于2009年1月9日发出价值312000元的“复方茶碱麻黄碱片”药品,于2010年2月16日发出价值449904元的“复方茶碱麻黄碱片”药品,由本单位司机将货物送到海恩公司在郑州的仓库,张新英陪伴押运,并给永康公司出具了海恩公司的入库清单。2009年9月11日,永康公司工作人员给海恩公司寄出该批药品的增值税发票,海恩公司收到后以该增值税所记载药品不是自己单位所购药品为由将发票寄回永康公司,并做了公证。后海恩公司以自己向永康公司购买的“安乃近”药品,永康公司未履行为由,要求永康公司返还货款761900元,,。 经过一审及二审两次审理,法院认为张新英与永康公司签订购买“复方茶碱麻黄碱片”药品时,供应了海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税务登记证、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食药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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