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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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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确保涉农资金平安、规范、有效运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财政资金管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完成后,需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实施主体是业务主管部门的,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需乡镇参加的应通知乡镇参加。项目实施主体是乡镇的,由乡镇牵头组织验收,业务主管部门对验收有特定要求,或者乡镇因技术缘由无法验收的,乡镇应通知业务主管部门一同验收。业务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乡镇,但组织实施仍由主管部门负责的,由项目单位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审核相关资料后上报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乡两级有关部门共同验收。一个项目实行一站式验收,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不得重复组织验收。村级实施的项目,村应组织初次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然后向乡镇或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在完工后未主动申竣工验收的,应由主管部门、乡镇组织强制性验收。
  乡镇应成立特地的项目验收小组,由乡镇分管领导负责,财政所、经管站等相关站所参加。验收时应对项目完成状况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形成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的验收单。竣工验收应在项目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遵守相关工作制度和廉政纪律。
  项目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决(结)算审计。
  第十六条涉农资金拨付时间应根据相关资金管理方法和上级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拨付。对未明确资金拨付时间的涉农项目资金,一般在项目完工并阅历收或考核合格后拨付财政资金。项目启动后按项目进度和施工要求确需预拨资金的,应在施工合同中加以明确,并按程序报批办理预拨手续。
  第十七条业务主管部门涉农资金支付应按《市财政资金管理方法》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干脆以报告、批条等形式临时性随意支配财政性资金。
  第十八条乡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拨付村级项目类涉农资金时,须供应村级财务报帐审批单、工程预算书、项目竣工验收单(物资选购则为物品收货清单)、项目资金决(结)算单、事前决议和事后实施结果公示照片、工程施工合同(物资选购则为选购合同)、税务发票(发票开具单位名称应与合同一样)、项目同一地点施工前后照片以及项目决策相关会议记录(包括支部会、村两委会、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等资料进行报账。
  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对符合报账要求的开支应当马上支付。对手续不健全、不合理、不合法的开支应说明缘由,并予以拒付。收款方是单位的必需通过转帐的方式拨付到合同约定的对方单位的对公银行账户,不得将资金通过托付方式拨付至个人账户或其他单位账户(因特别缘由需代付的农夫工工资及征地款等除外)。应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最高不超
 过 3000 元,不得以村报账员和其他村干部个人名义支取现金,不得先支后报。不得将库存现金用于干脆支付村级开支发票。不得以领条和三联单支付工程款,不得白条抵库。
  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应当刚好进行账务处理,并在省互联网+监督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应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九条财政性资金原则上不干脆拨付到农村合作社或私人涉农公司,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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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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