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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市城市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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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市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章 城市公共空间管理 第四章城市人居环境管理 第五章城市交通运行管理 第六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原规划审批内容,不得将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修改或变更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条【严格处置违法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不得占用公共绿化、阳台、露台等公共空间进行加建、改建、 扩建建(构)筑物、临时建筑物及摆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其 他设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处置 违法建筑。发现城市建成区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应当责令 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采取措施拆除。 对乡镇违法建设的,由乡镇依法处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单位和个人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未结案的,不得申 请其他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和变更相关联建(构)筑物的不动
产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设置】 建筑物、构筑 物外立面设置景观照明、广告、标识、标牌、防护设施、遮阳 篷、排气排烟设施、封闭阳台和绿化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设 计要求,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三章城市公共空间管理
第十二条【规范设置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城市轨 道交通、自行车道、步道、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绿化、环 境卫生、道路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及附属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建 设,并设置规范的标识、标牌。
城市照明设施、无障碍设施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交通标 志标线、公交站牌、提示、警示和指路牌等标识、标牌,应当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工作的 监督管理。市政公用设施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拒不移交的, 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保障道路通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 时修复城市破损道路,保持道路平坦,附属设施完好。
市政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区域纳入城 市道路管护范围。
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以及在桥梁上架 设管线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范围作业并及时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闸、路
桩、地锁、隔离墩等设施,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四条【管线入廊与建设管理】 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的区域,该区域内的规定入廊管线应当入廊,不得在管廊以外 的位置新建管线。既有管线在改造时,应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 管廊。
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赛 和日常维护赛,具体收费标准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 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管线建设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标识清晰,档案完备;
(二) 附属设施隐蔽设置;
(三) 出现脱落、断裂、损坏等,及时修复;
(四) 不得妨碍城市道路交通、影响城市整体景观;
(五) 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排水设施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城镇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 井(沟)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 护;定期组织人员对城镇主要排水设施进行巡查,保证城市排 水管道畅通;严格生产工作制度,安排专人定期对整个生产过 程进行巡视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复,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
(-)堵塞排水管道;
(二) 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及其标志;
(三) 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
泥、油污等废弃物;
(四) 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 险物品;
(五) 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
(六)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七) 损害排水设施和影响维护设施作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临时泊位管理】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 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施划临时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毁损、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 等交通设施。
第十七条【标牌及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设置户外广告、 招牌应当符合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城市设计,使用的文字准 确,商标、图案内容合法,符合公共道德规范。户外广告内容 中公益广告应当占一定比例。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地名标志、景区标志、公交站牌等公 共信息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应当符合相关国家通用标准。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设 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公共空间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及其 他公开方式取得。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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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