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
根据《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年度全市平均工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缴费金额等缴费和待遇标准,由市、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年 6 月公布。
八、协缴人员按《试行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市本级和各区另有规
定的,按原约定办法继续缴纳外加部分医疗保险费,享受原约定医疗保险待遇。
九、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机
关事业单位职工除外),暂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由地税部门按核定的缴费额征
收。今后如需改变征收办法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市财政、地税部门
研究确定。
十、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缴纳。缴费的方法为:
(一)参保单位在职职工由参保单位代扣,并随同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二)已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经参保人员书面授权后可
委托发放机构从其基本养老金中按月代扣,并统一划拨给医保经办机构。其他退
休人员暂由参保单位代扣,并随同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四)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由本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
十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
险费不得减免,原则上也不予缓缴,参保单位如确有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的,须向
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缓缴,缓
缴期限最长为三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欠款和利息。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
疗保险费的,按《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十二、参保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 20
年的,按以下规定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满 20 年后,方可继续享受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以办理补缴手续时的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补缴基数的 10%标准缴纳;
(三)企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以补缴基数的 8%标准缴纳。在本单位
工作年限内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需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年限超过该
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扣除已参保年限)的部分,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已在合
同约定缴费责任主体的,按合同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原则上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四)灵活就业人员由参保人员个人以补缴基数的 8%标准缴纳。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在 30 日之内办理医疗保险补缴手续的,从次月
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三个月内办理补缴手续的,从补缴之日起恢复
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