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研究摘要: 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 已经较为完善, 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 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 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 《婚姻法》; 中国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7-0094-02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中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在 198 0 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001 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 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国 1980 年《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 即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均归夫妻共同共有。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 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 夫妻财产日益增多, 原有的“重共同轻个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 因此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予以 2 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2. 增加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中国自 1950 年《婚姻法》以来, 从未有过专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 填补了中国《婚姻法》的空白。 3. 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2001 年《婚姻法》涉及到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 一条是第 19条, 另一条是《婚姻法》第 40 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一) 中国法定财产制的不足 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 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因赠与所得的财产, 而这就会在实践中造成显示不公平的情况。 2.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形财产的保护, 离婚时将会损害到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 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中国法律无夫妻 3 分居制度, 但根据中国《婚姻法》第 17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割财产的若干意见》第4 条的规定来看, 从夫妻关系成立到夫妻关系消亡期间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规定显然是不恰当的。 4. 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不应以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为判断标准。婚姻法中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司法解释中又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进一步明确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实际取得或者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5. 特有财产制中存在不足。首先, 实践中“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难以认定,新《婚姻法》中有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值得讨论, 比如妻子使用的首饰、服装等, 显然是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 但是该项财产如果使用夫妻共同财产高额购置, 此时仍一概认定为个人财产显然有失公平。其次, 不允许将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二)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 1.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仍然存在疏漏。新《婚姻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前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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