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击剑竞赛规程
一、竞赛项目
男子:花剑个人赛、重剑个人赛、佩剑个人赛;花剑团体赛、重剑团体赛、佩剑团体赛;
女子:花剑个人赛、重剑个人赛、佩剑个人赛;花剑团体赛、重剑团体赛、佩剑团体赛。
二、运动员资格
(一)符合《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4〕65号)第四条有关规定。
(二)运动员年龄: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参加办法
(一)每个剑种选拔最多42名运动员参加个人赛;每单位每剑种个人赛最大参赛名额为3名运动员。
(二)每个剑种选拔8至10个队参加团体赛。
(三)资格赛随队官员人数按照资格赛竞赛规程执行。决赛官员按照《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14〕65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四、竞赛办法
(一)资格赛竞赛办法
1. 资格赛将于2015年分两站进行,第一站为全国青年集训赛,第二站为全国青年锦标赛。
2. 每单位每剑种限报4名运动员参赛,每站资格赛参赛运动员可不同,但限报4人,且不可兼项。
3. 个人赛
第一站资格赛个人赛排位按照中国击剑协会青年运动员个人积分排名确定,进行小组循环赛和直接淘汰赛;未获得上述积分的运动员,由技术委员会随机抽签决定排位。
第二站资格赛个人赛排位按照第一站资格赛个人赛名次确定,进行小组循环赛和直接淘汰赛;未参加第一站资格赛的运动员,由技术委员会随机抽签决定排位。
4. 团体赛
第一站资格赛团体赛排位按照当场比赛个人赛最靠前3名运动员的名次之和确定,进行直接淘汰赛;如果上述名次之和相同,则按照个人赛的最好成绩决定先后次序。
第二站资格赛团体排位按照当场比赛个人赛最靠前3名运动员的名次之和与第一站资格赛团体名次之和相加确定,进行直接淘汰赛;未参加第一站资格赛团体赛的单位,其团体赛排位列于其它队伍之后并按个人赛最靠前3名运动员的名次之和排序;如团体赛排位出现并列情况,则按第二站资格赛个人赛最靠前3名运动员的名次之和决定先后次序,如仍然相同,则按第二站资格赛个人赛最好成绩决定先后次序。
(二)决赛参赛名额分配办法
1. 团体赛
(1)除香港和澳门外,第二站资格赛团体赛各剑种前8名的单位将获得决赛团体赛参赛名额。如某单位因故放弃或失去团体赛参赛名额,则这部分名额将根据第二站资格赛
团体赛名次依次分配给其他单位。
(2)另外2个名额预留给香港和澳门。如果香港或澳门放弃团体赛参赛名额,这部分名额不进行再分配。
2. 个人赛
(1)获得决赛团体赛参赛资格的8至10个单位,每个单位自动获得3个决赛个人赛参赛名额,共计24至30名运动员。团体赛替补运动员按照编外人员管理。
(2)根据两站资格赛个人赛积分排名,尚未获得团体赛参赛名额的单位所属的运动员可依次获得个人赛参赛名额,每个单位最多录取2名运动员。
(3)每个剑种参加个人赛的运动员总人数不超过42人。
(4)如某名运动员因故放弃或失去个人赛参赛名额,则这部分名额将根据两站资格赛个人赛积分排名依次分配给其他运动员。
3. 赛前45天,各单位须向中国击剑协会提交个人赛和团体赛初步报名名单,中国击剑协会将根据本办法以及报名情况拟定并发布个人赛和团体赛参赛名额分配表,由各单位确认。未被使用的参赛名额将根据本办法进行再分配。
4. 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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