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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林地承包行为,维护林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养殖)物、附着物等物资财产均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依法享有承包集体林地所有权。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林地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好林地,制止乙方损害所经营的承包林地和森林资源的行为。
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高承包金额;
3、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得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4、确认上述所发包的林地林木权属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如在承包后发现原发包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5、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协助乙方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手续,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享有对承包林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林木处置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2、乙方可在承包地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所搭建的建筑物必须是临时建筑,不得以水泥混凝土结构进行构建,并且符合相应的消防条件;搭建简易棚舍设施的,要经过甲方同意并报镇(街)相关部门审批统一规划后方能搭建,搭建后的棚舍不得用作房屋出租或经营性活动,其设施仅作林业用途,不能改变土地原貌;承包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在30天内按所承包的土地不劣于原状一并归还甲方,并且清除一切地上附着物,和恢复原来的地形地貌。(林地种植的树木要保留树头,不得挖掘)。逾期未处理的林木和其它地上附着物约定为:甲方所有。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该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4、必须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造林更新,不得闲置丢荒,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依法按规定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不得非法砍伐林木。
5、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林地抵偿债务。不得开采矿产资源或卖山泥。
6、承包期间一切生产费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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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税费规费缴交
乙方在承包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府以及当地各级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规费,乙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第六条 转包(转租)
在合同期内,乙方如需转包承包林地给第三方的,须经甲方同意并与甲方转签合同,否则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 征用
在承包期内,如国家、集体征用该林地,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承包合同自动终止。征用林地补偿归甲方所有;一切用于农业生产设施等补偿归乙方所有,其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补偿外,不得做任何补偿;承包款计付至实际交还之日。
第八条 意向续包
承包年限届满,本合同自行失效,甲方无偿收回使用权。并将该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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