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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人民国公安部第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 z.
〔四〕播送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给、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平安重点位及其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平安责任人或者消防平安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以下消防平安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展消防平安检查,经检查合格后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平安组织,消防平安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平安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平安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展消防平安检查,经检查合格后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平安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容:消防平安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平安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平安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平安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平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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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平安以及对消防平安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平安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格的消防平安管理。制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展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可动火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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