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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机构应当与
服务对象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形
式、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
知情同意书。建立健全居家医疗服务纠纷投诉处理机制,
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纠纷情况,妥善处理纠
纷,保障护患双方合法权益。
3. 积极防控风险。各试点市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
门和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
控和有效应对风险。如对服务对象进行认真评估,对其身
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健康档案等资料进行核验;提供居家医疗服务时,要求应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在场。对提供居家医疗服务的
医务人员加强培训,并对其资质、服务范围和项目内容提
出要求;对居家医疗服务项目的适宜性进行评估,严格项
目范围;为医务人员提供手机 APP 定位追踪系统,配置
工作记录仪,配备一键报警、延时预警等装置;鼓励购买
医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安
全。
(三)加大支持保障
1. 增加居家医疗服务供给。各试点市卫生健康(中医
药)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发展居家医疗
服务。根据区域内老年人迫切居家医疗服务需求,统筹区
域医疗资源,合理引导医疗机构增加居家医疗服务供给。
医疗机构要按照分级诊疗的要求,结合功能定位和实际情
况,依法合规、有序规范地为群众提供居家医疗服务 ,保
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上门
巡诊和家庭病床等方式,积极开展居家医疗服务。支持护
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
心等将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内延伸至居家。充分发挥基层
医疗机构在提供居家医疗服务方面的优势,结合家庭病
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多种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个性
化、多层次的居家医疗服务。
2. 提供居家医疗服务便利。各试点市卫生健康(中医
药)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发展居家医疗服务创造有利条件。要依法依规及时为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的医疗
机构进行服务方式的变更登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
符合条件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便于群众正
确选择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研究探索为慢性病老年患者开具的出院医嘱和康复指导建
议中,明确其出院后常用的居家医疗服务项目和频次等,
方便居家老年患者,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3. 加强信息化技术支撑。各试点市要充分借助云计算、
大数据、物联网、智慧医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
创新居家医疗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实现服务行为全
程追踪,为发展居家医疗服务提供技术支撑,实现“信息
多跑路、患者少跑腿”。可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强区
域医疗服务信息监管,逐步将居家医疗服务信息纳入统一
监管平台,对辖区内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的人员、行为、评
价等情况进行监管。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市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
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完善配套政策,结
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推动落实落细,并加强居家医
疗服务全程监督管理和指导,适时向社会公布工作开展情
况。各医疗机构按照实施方案,完善组织架构和相关工作
制度,完成医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及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
行总结和评估。(二)加强质量监管。各试点市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
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居家医疗服务质量和医务
人员行为监管。将居家医疗服务纳入医疗服务质量监管体
系中,加大对居家医疗服务的检查指导力度,健全专项检
查和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畅通投诉、评议渠道,接受
社会监督,维护群众健康权益。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公开区域内提供居家医疗服务相关医疗机构、人员处罚等
信息,并纳入全台。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试点市要重视和加强开展老年人
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宣传,加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政策
和业务培训,凝聚共识,提升服务能力。要加强老年人居
家医疗服务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群众预期。注重宣传典型
经验,为推动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社会
氛围。根据情况逐渐扩大服务医疗机构数量及服务项目范
围。
附件:居家医疗服务参考项目(试行)
一、诊疗服务类
(一)健康评估。
1. 常规评估
2. 认知功能评估
3. 脑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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