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合同的观点与特点-仓储保存合同
保存合同是一种现实生活和经济交往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在平时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和亲朋挚友建立一个口头的无偿的保存合同,可是好多时候我们并未意识到保存合同的建立和解除。本文就为
保存合同的观点与特点-仓储保存合同
保存合同是一种现实生活和经济交往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在平时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和亲朋挚友建立一个口头的无偿的保存合同,可是好多时候我们并未意识到保存合同的建立和解除。本文就为您详尽介绍保存合同的观点和特点。
保存合同的观点
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存合同是保存人保存存放人交托的保存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存合同又称寄望合同、存放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托他方保存的合同。保存物品的一方称为保存人,或许称为受寄人,其所保存的物品称为保存物,或许称为寄望物,交托物品保存的一方称为存放人,或许称为寄望人。
我国合同法第365条没有限定保存物以动产为限。现实中保存不动产的例子是好多的,比如房子、果园、池塘等都能够成为保存的对象。因此,法律有必要调整因委托他人保存不动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存合同特的特点
、保存合同是提供保存服务的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保存人的保存行为,即提供保存存放人托付的物品
的劳务或服务。
、保存合同既能够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能够是双务、
有偿、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存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存人支付保存
费。
当事人没有约定保存费或许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61
规定仍不能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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