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一)非法占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 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 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 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上房地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 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 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 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四)农村土地违法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 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 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农村村民超出批准面积, 违法占地修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 条的规定予以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其超占面积上的建筑物。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 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 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五)非法批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 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 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 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 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或者超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准征 用、占用土地的,撤销其批准文件,由有权机关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 破。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 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不得混用。没有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责任。
(六)不依法使用土地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 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 0元以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不按经批准的用途使用 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交 还土地,可处以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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