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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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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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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
一)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二)地市级(含)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
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领登记表;
(三)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编剧、摄像、主要演
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
意向书复印件;
(四)持证机构制作资金落实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广电总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
部门实施《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审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
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颁发《电
4视剧制作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书面通知
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
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
证》采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形式,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
证》核发情况由广电总局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持证机构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许可延期或者不
予许可延期的决定。
持证机构拟合并、分立的,或者拟变更经营范围、法定
代表人、资本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报原审
批机关履行原许可事项变更审批手续。原审批机关应当自受
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许可变更或者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
持证机构变更机构名称、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
自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履行该事项变更手续。
原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变更登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5第十六条 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严格按
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通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放的新闻节目(包括有关政治、
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报
道、访谈、评论类节目等)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
第十七条 节目制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
向,创新题材、体裁、形式、手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弘扬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
主义先进文化。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支持创作生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
制作精良相统一的优质节目,开拓创新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
节目形式。
第十八条 禁止制作、发行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
法、法律、法规实施,歪曲、否定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
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虚无主义;
(三)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
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
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6(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文化、英雄烈士事
迹和精神;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六)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
授犯罪方法,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
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八)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合
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参与载有上述内容节目的制作经
营活动,不得向载有上述内容的节目提供经纪、宣传等服务。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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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