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嵊州市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健全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体系,合理配置财政资金资源,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使用的高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参与分配财政性资金的政府组成机构或承担相应公共职能的部门;单位是指财政性资金的具体使用或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有关主管部门,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绩效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包括财政支出事前确立绩效预期目标或编制绩效预算、事中和事后实施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
绩效评价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及政府性负债等财政性支出资金。
绩效评价的对象可以是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整体收支或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支出。
第五条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和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六条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并按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三个层次开展。
第七条市政府成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审核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评价计划、协调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审议重要绩效评价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绩效评价管理的统一组织和实施工作。
(一)起草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相关制度文件,逐步建立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以及绩效评价指标库、绩效评价项目信息库、绩效评价中介机构与专家库等评价信息库;
(二)根据市政府工作重点,拟订年度绩效评价总体方案;
(三)结合年度预算编制,协调落实各单位绩效预期目标或绩效预算的申报工作;
(四)指导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专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和审核,抽查中介机构的评价报告质量;
(五)定期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汇报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提出需要协调的具体事项;
(六)牵头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宣传、业务培训、业务调研等其他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九条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内部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结合本部门预算编制,制订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或绩效预算,并及时报送财政部门;
(二)制订本部门分类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项目,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三)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整改本部门绩效评价中所反映出的问题,落实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条审计部门在安排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避免同一项目重复审计和绩效评价,同时实现审计结果与绩效评价结果的信息共享。
监察部门负责核实、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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