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促进信贷结构优化,防 范行业集中度风险,合理均衡风险与收益,根据监管部门及XX银行 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业信贷风险限额发展战略及风险偏好,按年编 制下达年度行业限额管理意见,统一限额管理政策,确定设限行业、 限额类型、设限额度、区域配置以及限额使用节奏等内容。
第九条 年度行业限额设定流程为:风险管理部拟订设限行业及
设限依据f客户部门提供行业信贷投放总量及区域配置需求f风险 管理部拟订限额额度及年度管理意见f组织专家论证f总行高管层 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f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条 指令性限额区域配置。参考区域发展规划、业务发展策 略、区域信贷资产质量、客户结构和分行风险管理水平等因素,可根 据需要将指令性限额配置到一级分行,或划分城市业务限额和县域业 务限额。
第十一条 指导性限额原则上不配置到分行,由总行统一监测、 集中控制。
第十二条 限额使用节奏。总行可依据全行信贷投放节奏安排及 风险管理需要,明确行业限额在年度内各时段的使用节奏,有效控制 设限行业的信贷投放进度。
第十三条 年度行业限额调整。行业限额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 期内,可结合行业信贷投放情况和风险管理需要进行适度调整。全行 年度行业限额调整由总行客户部门提供限额调整需求,总行风险管理 部商有关部门拟订调整方案,报有权审批人审批。配置到一级分行的 年度行业限额调整,由分行风险管理部将调整需求报总行风险管理 部,总行风险管理部商有关部门拟订调整方案,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章 行业限额使用
第十四条 指导性限额实行“明确总量、全行统筹、监测评价、 风险提示”的管理方式,原则上相关信贷业务应在设定的限额内办理。
第十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对指导性限额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监 测、评价和风险提示,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风险提示合理掌 握信贷投放节奏。
第十六条 指令性限额实行“额度约束、年度控制”的管理方式, 相关信贷业务须在行业限额内办理。确需突破限额办理的,可使用临 时性限额,并将临时性限额使用情况按月向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 备案。
第十七条 临时性限额额度不超过本行业本季度内能收回的贷 款金额,季末压回,确保本行业贷款季末、年末不超过年度设限额度。
(一)配置到一级分行的指令性限额,由一级分行相关客户部门 提供辖内本行业季度内贷款的可回收情况,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核定 临时性限额额度,并录入行业限额管理系统;
(二)未配置到一级分行的指令性限额,由总行相关客户部门提 供本行业季度内贷款的可回收情况,总行风险管理部核定临时性限额 额度,并录入行业限额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使用临时性限额办理的信贷业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之一:
(一) 信用等级为AA +级(含)以上客户;
(二) 符合信贷准入政策的总行级核心客户及国家重点建设项 目。
第十九条 一级分行要按限额使用节奏,合理控制设限行业贷款 投放进度。确需突破指令性限额使用节奏办理业务的,须报总行审核。
第四章 监控与预警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行业限额管理政策和要求,总行风险管理部研究 并完善限额管理系统业务需求,科技部门依据需求开发限额管理系 统,逐步实现限额管控的系统制约。
第二十一
XX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