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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安全文明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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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对施工单位提出施工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六十四、六十五条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造成分包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未履行本细则的安全监理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缓支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按本细则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工程受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或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招投标未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未单独列项、单独计取或删减不予纠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相应费率。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 一、安全防护生产
1、安全防护资料的编制、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
2、防护的费用;
3、施工安全防护用电的费用,包括电箱标准化、电气保护装置、外电防护措施;
4、起重机、运输车辆等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围栏的安全防护保护设施费用;
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
8、工人的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
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
10、电气保护、安全防护设施费;
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
二、文明施工
1、大门、五牌一图、工人胸卡、企业标识的费用;
2、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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