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一节诉
一、诉的涵义
一般都认可诉是一种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请求。确切地讲,应该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从名词的角度来界定“诉”的内涵,则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
民事之诉的含义主要有:
(1)“诉”可为动词;
(2)“诉”可为名词;
(3)“诉”有时指的是一种“制度”。
从名词的角度来界定“诉”,则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具体阐释如下:
(1)“诉”依其本质来看,是原告请求法院给予诉讼救济。
(2)“诉”是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提起的。
(3)特定的实体(法)主张,构成了诉讼请求之实体内容。
诉的双重含义
程序意义上的诉: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实体意义上的诉: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请求。
两者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二、诉的特征
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具有以下特征:1、诉的主体只能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2、诉的内容是可以依法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
3、诉的前提必须是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
4、诉只能向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
诉与起诉的关系
诉作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其表现形式有起诉、反诉、上诉、再审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等。起诉是诉的表现形式之一,这是两者的联系。
区别主要有:
一是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甚至案外人;而起诉的主体仅限于原告;
二是诉可以出现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之中;而起诉则只限于一审程序。
诉与诉讼的关系
诉与诉讼是有区别的,不能混用。
首先,两者的形态不同;
其次,诉讼的内容远比诉的内容丰富。
当然诉与诉讼也有联系,即诉的提起及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却不是诉讼的全部内容。可见,诉讼与诉在概念上仍然是种属关系,诉包含在诉讼的内容之中。司法实践中将两者混用,主要原因在于把诉与围绕诉所进行的种种活动及所发生的诉讼关系等同起来。
诉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诉作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两个方面的内容;
而诉讼请求则仅限于实体意义方面的内容,它是诉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具体方案,也即诉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相当于实体意义上的诉。可见诉的外延比诉讼请求的外延宽,两者不是同一概念。
但诉与诉讼请求也有一定联系,即诉讼请求是诉的要素之一,它存在于诉之中,并与程序意义上的诉一并提出。
诉与诉权的关系
两者的区别主要为:
首先,诉是一种请求,而诉权则是一种权利或者权能。
其次,诉处于动态,而诉权则处于静态。
第三,诉是具体的,而诉权则是抽象的。
两者的联系主要为:首先,诉权是诉存在的基础,诉是诉权的表现形式和行使诉权的起点;其次,诉权的双重含义决定诉的双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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