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金融机构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金融分为直接金融和
间接金融。前者是指没有金融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方
式;后者是指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资金融通方式。
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
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体系的形成是商品经济发展的
必然产物。最早的信用中介组织是货币兑换业,主要办
理货币代保管、代收、代付一类的业务,这些信用中介机
构逐步演化为银行业。“银行”一词的原意,是意大利文
中“坐长凳的人”,说明最初的银行业务非常简单,设备非
常简陋,坐在长凳上即可进行交易活动。将“坐长凳的
人”汉译为“银行”,是因为我国自宋代以来“,银”是货币
的代表。
我国金融机构始于唐代。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的漫长
岁月里,金融业发展缓慢。新中国成立后到年以
前,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金融机构单一,
基本上是国家银行体系,主要起会计、出纳的作用。
改革开放使金融业走上了蓬勃发展的轨道。经过十
几年的改革和发展,现已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银
行,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股份制
商业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体
系。目前,全国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基层网点)有多万
个,金融从业人员多万人。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其地
位和功能大致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是货币当局,也叫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
行。
第二类是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
银行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
作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
第三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
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
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类是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
构。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机
构等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业务分支机构及驻华代表处。
金融机构的多样化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多元
化的客观要求。社会融资渠道和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
化,经济主体的多样化,需要成立各类商业银行为之服
务:为有效促进社会效益高的基础产业“、瓶颈”产业的发
展,就要成立政策性银行;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经
营者的发展,需要有相应的合作金融组织为之提供服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常存在突发的、不可抗力的灾害,
为了补偿灾害造成的损失,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发展,保
险机构是不可或缺的;为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搞好各种
代理服务,需要成立一些信托机构、证券机构;为促进企
业集团技术改造,便利集团内部资金融通,就需要成立财
务公司等;我国要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
验,引进资金,就要批准成立一些外资金融机构。正是这
些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
一、历史沿革
中国人民银行是年月日在华北银行、北
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在年
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对企业单位
和居民个人办理存、贷款等业务。年月,国务院
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时成立中
国工商银行,办理有关具体业务。
年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货币
政策,保持货币的稳定;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管,维
护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年月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至
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
来。
二、性质和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享有货币发行的
垄断权,是发行的银行。它代表政府管理全国的金融机
构和金融活动,经理国库,所以,常常把中央银行称为政
府的银行。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商业银行资金
不足时,可向其发放贷款,因而又称它为银行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特殊地位。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
下,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的
干预。
中国人民银行相对于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地方政府具
有明显的独立性。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
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政府债券,不得向各级政府贷款,
不得包销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是总行派出机
构,它执行全国统一的货币政策,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
管,其职责的履行也不受地方政府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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