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田家镇综合执法办室
2016 环保违法行为处罚对照表
序号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及相关命令和措施
违反法律条款
法律依据
一、通用类
1
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的
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污标准的
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环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
4
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责令停业、关闭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
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5
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前列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可以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的应当查封、扣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6
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7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前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处五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水污染防治类
8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9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防治法》第十七条三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10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一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11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一款
12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13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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