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环境资源保护法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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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重点)
第一章
绪论(基础但非重点)
1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指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
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为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所提出)。
生态学讲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也称为“生境”或“栖息地”。
人类环境是生态学的环境的一种,包含于生态环境之中。
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的“环境”同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的异同.
“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必然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在质的规定性方面二者一致;但其范围并不完全相同:
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不能用环境科学中水圈、生物圈之类抽象、概括的概念,而且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②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但是,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包括利用经济和科学技术手段)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否则法律的保护便没有实际意义。
③人类环境的各个组成部分具有相关性。各种环境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完整体系,这就是地球表面的人类生命维持系统。人类把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
而对于某种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人类是以其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维护环境功能中的作用而决定对其取舍的,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条件地、绝对地加以保护。
④某些自然物在存在于自然环境之中成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作用时,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对象,但当它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它们不再被看作环境要素,而视为一种财产,成为民法所有权保护的客体。
3人类环境的分类
按照环境的形成可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这是环境科学中最常用的分类。
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
人工环境,也叫人为环境、经人工改造过的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如城市、居民点、水库、名胜古迹、风景浏览区等。
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宪法采用)。
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
4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等。
按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可分为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
有限资源又包括:可更新资源,即可以更新再被利用的,如土壤、淡水、动物、植物等。不可更新资源,即数量有限又不可再生,终究会被用尽的资源,如煤、石油、各种金属与非金属矿藏等。
无限资源,指用之不竭的资源,如太阳能、风能、潮汐能、海水等。
自然资源的两重性:如土壤,阳光,水,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既是自然资源,又是自然环境要素。
5人类与环境的关系
⑴(有以下例子说明):
①地表大气中氧的形成。氧是次生的,有了氧气,才有动物和人类。氧的形成是生物向高级阶段演化的必要条件。
②臭氧层的形成。这是地球生命和人类的“保护伞”。如果地球表面没有臭氧层,不可能有动物和人类的出现。
③对人体血液成分所作的科学测定表明:人体血液含有60多种化学元素,而且其平均含量同地壳各种元素的含量在比例上人地近似。这是说明人是环境产物的最明显的例证。
⑵、通过社会性的生产活动,有目的、有计划、大规模地改造自然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在改造环境的过程中,人类—环境系统工程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
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
①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②排放到环境里的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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