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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平安,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石油库的设计:
一、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标准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标准的要求。
,应符合表的规定。
等级
总容量(米*3)
_级
50000及以上
二级
10000至50000以下
三级
2500至10000以下
四级
500至2500以下
,。
类别
油品闪点(C)
举例
甲
28以下
原油,汽油
乙
28至60以下
喷气燃料、灯用煤油、-35号轻柴油
丙
A
60至120
轻柴油、重柴油、20号重油
B
120以上
润滑油、100号重油
,不得低于表的规定。
同一个尽头式巷道内的油罐后容量,不应大于40000立方米;油罐不宜多于6座。
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
,不宜小于相邻较大油罐室毛洞的直径。
,;油罐壁与油罐室壁内外表的距离,。
油罐壁与油罐室防爆墙的距离,。
,不应小于3米;边墙的高度,。主巷道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千分之五。
,应根据抗爆等级设相应的防护门和密闭门。
第五章油泵房
,应根据输送油品的性质、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并应使油泵经常处于高效区工作。
。如采用离心泵,泵中心宜低于罐底标鼠
,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连续输送同一种油品的泵,当操作油泵不多于三台时,备用油泵应设一台;当操作油泵多于三台时,备用油泵不应多于两台。
二、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油泵,不宜专设备用油泵,可与输送性质相近的油品的泵互为备用或共设一台备用油泵。
三、不经常操作的油泵,不应设置备用油泵。
。
、螺杆泵和齿轮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管线,必须设平安阀〔泵本身带有平安阀者除外〕o蒸汽往复泵的出口压力如有可能大于管线、管件及与泵出口相连的设备所能承受的压力时,其出口管线上亦必须设平安阀。
平安阀的放空管,应接至泵的入口管线上。
,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泵机组单排布置时,原动机端部至墙〔柱〕的净距,。
二、相邻泵机组机座之间的净距,。
,且不宜少于两个。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油泵房,可设一个外开门。
、管线支架的材料,应选用非燃烧材料。
第六章装卸油品设施
第一节铁路装卸油品设施
,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作业线的车位数,应按油品运输量计算确定;
二、作业线应为尽头式,其终端车位的末端至车挡的平安距离应为20米。
三、作业线应为平直线;
四、装卸油品栈桥,只应在作业线的一侧设置。
,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20米;
二、装卸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10米。
〔消防道路除外〕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栈桥上应设平安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隔60至80米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
,不应小于20米。
、煤油、轻柴油等油品的装卸作业线与重油、润滑油等油品的装卸作业线,宜分开设置。当合用一条作业线时,且同时作业时,两种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4米;当不同时作业时,鹤管间距可不限制。
,可与散装油品装卸作业线合用。作业线上的桶装油品车位至相邻散装油品车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0米。
,应高于轨面1・1米。站台边缘至铁路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
,不应小于6米。零位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一次卸车量。
,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
从上部向铁路油罐车灌装甲、乙类油品时,应采用插到油罐车底部的鹤管。鹤管内的油品的流速,。
,有附挂调车作业时,;无附挂调车作业时,。
,不应小于2米。
暖库大门的净空高度〔自轨面算起〕应小于5米。
,自轨面算起3米以下不应小于2米;。在无栈桥一侧,其中心线与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
注:①非露天场所系指在库房、敞棚或山洞内的场所.
②铁路装卸油作业线中心线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尚应符合表的规定。
,两条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当采用小鹤管时,不宜大于6米,当采用大鹤管时,。
,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当二者或其中之一用于甲、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10米。
二、当二者都用于装卸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6米。
第二节装卸油品码头
、构筑物的下游;如确有困难时,在设有可靠的平安设施条件下,亦可建在上游。
、铁路桥梁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平安距离,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装卸油品码头至其它相邻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平安距离
装卸油品码头位置
油品类别
安全距离(米)
.沿海河口
.用.、…乙…
300
丙
200
内河客运码头及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的下游
甲、乙丙
150
100
内河客运码头及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的上游
甲、乙丙
300
200
内河大型船队锚地、固定停泊所、城市水源取水口的上游
甲、乙丙
1000
注:①装卸油品码头与相邻客运码头的距离,系指相邻两码头所停靠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②受潮流影响产生往复流的河段属河口范围。
③停靠小于500t油船的码头,距离可减少50%。
,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长度小于或等于150米的机动船舶,。
二、长度大于150米的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注:当码头前沿线有交角,上述距离应适当加大。
,宜设独立的装卸油品码头和作业区。
,应与设计船型的装卸能力相适应。
,应设置接受压舱水或洗舱水的设施。
,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护舷设施除外〕。
,应采用钢阀。输油管线在岸边的适当位置,应设紧急关闭阀。
第七章输油及热力管线
,应根据其流量进行计算,并经技术经济比拟后确定。
,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石油库围墙以内的输油管线,应地上敷设;围墙以外的输油管线,宜埋地敷设。热力管线,宜地上或管沟敷设。
二、地上或管沟内的管线,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保温管线应设管托。
三、输油管线的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必须设隔断墙。
四、埋地输油管线的管顶距地面,,在其它地段,。
〔包括局部管沟、套管内的管线及非弹性敷设管线的转弯局部等可能产生伸缩的管段〕,均应进行热应力计算,并应采取补偿和锚固措施。
、跨越库内铁路和道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管线穿越铁路和道路时,其交角不宜小于60度,并应敷设在涵洞或套管内,亦可采取其它防护措施。套管的两端伸出路基边坡不得小于2米;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水沟边不应小于1米。套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应小于0・8米,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6米。
二、管线跨越行驶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铁路时,;管线跨越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距道路不应小于1米。
三、管线的穿越、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螺纹接头等附件。
,〔装卸油品栈桥下面的管线除外〕,距道路路肩并不应小于1米。
。有特殊需要的地方可采用法兰连接,但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靠近油罐的第一个阀门应采用钢阀。
,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钢管及其附件的外外表,必须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它防护措施。
二、输送易凝油品的管线,应采取防凝措施。管线的保温层外,应设良好的防水层。
三、不放空、不保温的地上输油管线,应在适当位置采取泄压措施。
第八章油品灌装及桶装油品库房
第一节油品灌装
、泵送灌装或高架罐灌装等方式。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宜采用储油罐直接自流灌装方式。
油品灌装应采用流量计〔表〕计量;润滑油也可采用磅秤计量。
、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的灌装流速,。
,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灌装200升油桶时,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宜为1分钟,润滑油宜为3分钟“
二:、灌装4000升汽车油罐车时,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不应大于8分钟。
,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宜在灌油棚〔亭〕内灌装,并可在同一座灌油棚〔亭〕内灌装。
二、润滑油灌桶间、含铅汽油灌桶间,应单独设置。当润滑油或含铅汽油与汽油、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在同一栋灌桶间内灌桶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三、润滑油宜在室内灌装。
、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时,应采用插到油罐车底部的灌油鹤管或采用下部装车方式。
,一、二级石油库不应大于日灌装量的一半;三、四级石油库不应大于日灌装量。
每种油品的高架罐,不宜多于两座。
、煤油和轻柴油等油品的高架罐,严禁设在建筑物的顶部,亦不得双层架设。润滑油高架罐,可设在润滑油灌桶间上部。
,应设防火堤。高架罐罐壁与防火堤内坡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当有地形高差可利用时,应采用自流卸油方式。
第二节桶装油品库房
,应建单层建筑,其单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的规定。
一品别
耐火等级
建筑面积(米⑵
防火墙隔间翁积侏,2)
甲
一、二级
750
250
乙
一、二级
1000
三级
500
丙
一、二级
2100
三级
1200
,宜单独设置。当甲类桶装油品与乙、丙类桶装油品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甲、乙类桶装油品的库房,不得建地下或半地下式。
,应设外开门;丙类桶装油品的库房,可采用靠墙外侧推拉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米的桶装油品库房,门的数量不得少于两个,门宽不应小于2米,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
,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
二、桶垛堆码层数:
机械堆桶时,甲类油品不得超过两层,乙类油品不得超过三层,丙类油品不得超过四层。
人工堆桶时,均不得超过两层。
注:①本条规定以200升油桶为准。
②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桶装油品库房,可不受一款的限制。
第九章消防设施第一节一般规定
,应根据油罐型式、油品火灾危险性、石油库等级及与邻近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
,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独立石油库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
二、企业附属石油库,当企业有较强的消防力量时,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
三、以下各种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
.容量不大于200立方米的地上油罐;
.半地下、地下、覆土和卧式油罐;
。
:
一、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m八3罐壁高度等于或大于17m的油罐,宜设固定式冷却水系统。
二、单罐容量小于5000m八3或罐壁高度小于17m的油罐,可设移动式冷却水系统。
第二节消防给水
,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分开设置,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当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管道时,不应小于在到达设计消防水量时最不利点灭火所需要的压力;当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管道时,应保证每个消火栓出口处在到达设计消防水量时,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
,应采用环状敷设;四级石油库和环状敷设有困难的山区石油库,可采用枝状敷设。
,应按油罐区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油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为扑救油罐火灾配制泡沫最大用水量与冷却油罐最大用水量的总和。
,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均应冷却;当相邻地上或半地下油罐超过三座时,应按三座中较大的油罐计算冷却水量。
二、着火的浮顶、内浮顶油罐应冷却,其相邻油罐可不冷却。浮盘为浅盘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油罐冷却水量应按固定顶油罐计算。
三、着火的地下油灌或覆土油罐及其相邻的地下油灌或覆土油罐均不冷却,但应考虑灭火时的保护用水量〔指人身掩护和冷却地面及油罐附件的水量〕。
四、着火的地上卧式油罐应冷却,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相邻罐,也应冷却。
,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当采用固定冷却方式时,着火油罐为固定油罐及浮盘为浅盘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m八2;着火的浮顶、内浮顶油罐,。。当冷却罐壁全外表积时,环形冷却管可为一个圆形管;当冷却罐壁一半外表积时,环形冷却水管可做成两个或四个圆弧形管。
二、当采用移动冷却方式时:
.着火油罐为固定顶油罐及浮盘为浅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时,•米,着火油罐为浮顶、内浮顶油罐时,•米。冷却范围的计算长度均为油罐周长。
.•米;相邻油罐为保温罐时,其冷却水供应强度不应小于0・2升/秒・米。冷却范围的计算长度均为油罐周长的一半。
.•米。用水量的计算长度为最大油罐的周长。
,着火油罐不应小于6L/;相邻油罐不应小于3L/。冷却面积应按油罐投影面积计算0
三、油罐消防冷却水供应强度应根据设计所选用的设备进行校核。
注:冷却水供应强度还应根据实际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浮顶、内浮顶油罐的半地下、地下、覆土油罐以及直径小于或等于20米的地上固定顶油罐,应为4小时。
二、直径大于20米的地上固定顶油罐和浮盘为浅盘或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应为6小时。
三、地上卧式油罐,应为lh或为不小于50m八3水池的供水时间。
,应按所需消防水量确定;每个消火栓的出水量,应按
10至15升/秒计算;消火栓的位置,应按保护半径确定"呆护半径不宜大于120米。
、二级石油库的消防水泵应设一台备用泵,在条件许可时可与泡沫混合液泵共用一台备用泵,三、四级石油库可不设备用泵并可使用一个动力源。
,其补水时间不应超过96小时。
第三节油罐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
,尚应设置泡沫钩管、泡沫枪、推车式泡沫发生器等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且总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0m3的一级石油库,应配备一辆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泡沫设备;总容量大于100000m八3的一级石油库,应配备两辆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泡沫设备。
,且宜对称布置。
。
,除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消防车库
,应能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要求:
,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当采用水罐消防车进行油罐冷却时,水罐消防车的台数,应按冷却油罐最大需要水量进行配备。
二、当采用泡沫消防车进行油罐灭火时,泡沫消防车的台数,应按着火油罐最大需要泡沫液量进行配备。
三、在有消防协作条件下,协作单位可供使用的消防车辆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注:协作单位可供使用的消防车辆系指邻近企业或城镇消防站能在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对着火油罐进行冷却、或10分钟内对相邻油罐进行冷却、或20分钟内对着火油罐进行泡沫灭火提供的消防车辆。
第五节其它
:
一、着火的固定顶油罐及浮盘为浅盘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1的规定。
序号
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
油品类别
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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