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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
湘潭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请审查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请示》(潭政[2010]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见附件)。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附件:
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专业菜地、专业鱼塘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地区
专业菜地征地补偿标准
专业鱼塘征地补偿标准
湘潭市区
117000
105300
湘潭县
105300
93600
湘乡市
105300
93600
韶山市
105300
93600
青苗补偿费标准
补偿标准
果树种类
苗期
定植
管理期
始果期
盛产期
衰老期
蜜桔
1040~1300
2210~2860
3770~4680
4680~7540
1170~650
桃、李、梅、橙、板栗、奈李、柚、葡萄、核桃等其他果树
910~1170
2080~2600
3250~4160
4550~7150
1170~520
茶叶
780~1040
1040~1950
1950~2600
2600~3640
1040~780
油茶、油桐
520~1040
1040~2080
2080~2860
2860~3900
1170~780
苗木、花卉、
药材
普通的按1885~2340补偿,名贵的按1950~4550补偿。
备注
①蜜桔生长期的认定原则:
苗期:栽种后1~2年;定植管理期:栽种后3~5年;
始果期:栽种5年以后,单株冠径须达到2m以上,最低亩产600kg;
盛产期:栽种8年以后,单株冠径须达到3m以上,最低亩产1500kg。
②其他果树生长期的认定参照蜜桔标准执行。
合理栽植密度,柑、桔、柚、橙:50~60株/亩;桃、李、梅:60~80株/亩;葡萄:180~200株/亩。
③蜜桔等果树的栽种必须符合《中国主要造林树种的栽种要求》;上述补偿中包括套种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补偿;零星栽种的果树的面积折算,按实际栽种面积和果树栽种合理密植来计算。
④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农作物混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种计算补偿。
补偿标准
果树种类
苗高3m
以下
胸径6~14cm以内
胸径14cm
以上
备注
杉树、国外松、樟、梓、楠、稠
910~2260
2600~2030
1690~1430
按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马尾松、泡桐、其他乔木
600~1560
1820~1430
1090~940
按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楠竹按此标准补偿,不能作材料的乔木,按其他树木类别补偿。
其他树木及竹类
420~720
1010~550
450~320
不能作材料的乔木、灌木,视郁蔽度按比例计算补偿。
柴、茅柴、芦苇
视生长状况每亩补偿240~400元
青苗补偿费标准
坟墓迁移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冢
类别
双穴
单穴
水泥坟
1000
800
土坟
600
400
备注
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负责代迁或作深埋处理
主题词:城乡建设征地△湘潭批复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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