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广场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平等自愿的原则就ⅹⅹ广场商铺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商铺位置、面积及用途
1-1 甲方将位于ⅹⅹ市ⅹⅹ路ⅹⅹ广场(以下简称该广场) 层号的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位置注明详见附图标记所示,附图只作一般识别之用,并不显示该铺的面积大小)。
1-2 该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使用率为%。
1-3 乙方租用该商铺仅限于经营使用,品牌为
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商铺的装修及设备详见附表(交铺标准)。
租赁期限
2-1 甲方出租该商铺的合同是为年,是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为免租装修期,期间免租金(此规定不适合任何续约或延长租期的用户),但需支付其他费用(包括:水电费、电话费、管理费等费用);租金起算日为年月日,租金起算日为甲方规定的营业日,乙方必须在该营业日起依甲方所规定的ⅹⅹ广场营业时间开始营业。
2-2 合同期的其实时间以甲方发出的书面《入伙通知书》的规定交付日期为准,若甲方推迟交铺,租期将按商铺实际交付日期顺延。
2-3 乙方在甲方发出《入伙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如火手续,逾期不办,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回收商铺,租赁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三条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他费用的收取和支付
3-1 租金以建筑面积计算,第一年: 元/月;第二年
元/月;第三年: 元/月;第四年: 元/月;第五年: 元/月。
其他约定:
3-2 租赁期内,租金按月结算,乙方应于每月7日前向甲方以现金、支票、汇票等方式支付当月租金。
3-3 乙方在签定本合同之日,应向甲方一次性交付租赁保证金(包含前《认租书》时乙方已支付的人民币元),金额相当于乙方第一年三个月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元,并于甲方发出“入伙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日预缴第一个月的租余共计人民币元。
3-4 甲乙双方须按国家和广州市政府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缴交租赁合同的登记费和印花税,缴交工商行政管理费等税费。如乙方未能及时交纳相关税款造成甲乙双方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部负责。
3-5 租赁保证金的退还;本合同期满,或因法定、约定的事由提前终止合同,乙方依约退出租赁商铺,甲方对商铺进行验收,在乙方缴清全部租金和其他费用且无其他违约行为的条件下,甲方在乙方搬出商铺之日起三十天内将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3-6 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他各种费用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有重新命名该广场和在任何时候改变、替换或取代原名称的权利,而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也不因此构成合同的终止或合同条件的改变。但甲方在行使改名权利时,应在不少于两个月前通知乙方、邮政部门或其他相关的机构。
4-2 甲方有权委派物业管理公司组成广场物业管理机构。物业管理公司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4-3 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在一并和甲方委派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的有关规定。
4-4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商场公共范围内的日常经营管理,并会同管理机构制定搞好广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对商铺内部进行安全检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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