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永农旅办〔2007〕8号
关于印发《永嘉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实施意见》(永委办发〔2007〕144号)精神,规范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将《永嘉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10月25日
永嘉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以下简称“农家乐”)的快速发展,提高农家乐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特设立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农家乐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农家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现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实施意见》(永委办发〔2007〕144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县农家乐资金由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农家乐领导小组”)安排使用,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家乐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农家乐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使用
第四条县农家乐资金按用途不同分为以奖代补资金和宣传资金两大类。使用范围为:
(一)以奖代补资金重点用于农家乐特色村、示范点的设施配套建设、农家乐经营户的基本服务条件改善、农家乐自律和服务组织(包括农家乐协会、服务中心等)建设。
(二)宣传资金重点对全县农家乐品牌的统一宣传进行补助,用于全县农家乐项目的电视片制作、宣传手册编印、新闻媒体的推介和宣传等。
第五条以奖代补资金按奖励内容的不同分为农家乐特色村、示范点以奖代补资金和农家乐特色村、示范点考核以奖代补资金以及星级经营户以奖代补资金。
(一)农家乐特色村、示范点以奖代补资金。对被认定为各级农家乐特色村、示范点的,安排以奖代补资金。县级特色村的补助标准为4-6万元,获得省级、市级特色村的各追加配套补助3万元。县级示范点的补助标准为1-2万元,获得省级、市级示范点的各追加配套补助2万元。
(二)农家乐特色村、示范点考核以奖代补资金。由县对已被认定为各级农家乐特色村、示范点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优秀的安排以奖代补资金。具体的补助标准按照每年的考核情况由农家乐领导小组确定。
(三)星级经营户以奖代补资金。获得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称号的经营户酌情予以补助。
第六条农家乐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等与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农家乐特色村、示范点以奖代补资金根据各级农家乐特色村、示范点的认定结果和补助标准,由县农家乐办公室商县财政局确定以奖代补资金额。
第八条农家乐特色村、示范点考核以奖代补资金根据农家乐特色村、示范点的考核结果,由县农家乐办公室商县财政局确定以奖代补资金额。
第九条县农家乐办公室根据农家乐宣传工作需要,商县财政局确定农家乐宣传资金。
第十条星级经营户以奖代补资金根据星级评定结果,由县农家乐办公室商县财政局确定以奖代补资金额。
第十一条各农家乐特色村、示范点根据下达的以奖代补资金,在规定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内使用。
第十二条农家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资金监督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和县农家乐办公室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大对农家乐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凡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的,除如数追回外,还要对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农家乐办公室负责解释。
永政办发〔2007〕82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嘉县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永嘉县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我县农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农发基金)在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农发基金的使用效益,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浙江省农业发展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农发基金是政府扶持农业项目的专项资金,每年纳入财政预算。应按项目管理的程序,择优选定项目。
第三条凡属县农发基金扶持的项目均应依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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