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创业�����.��法制园地�
“放火坑”的罪与罚�
颜玮�
�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泰宁��������
摘要:随着赌博业的兴盛,滋生出了“放火坑”的新型犯罪形式。所谓“放火坑”是指为赌徒提供高利贷,使得�
赌徒在“弹尽粮绝”时还能有赌资继续赌博。“放火坑”者即是专门将钱借给赌徒的放高利贷者。本文试从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的角度分析“放火坑”者的两种借贷行为的性质,并简要阐述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准确打击的必要性。�
关键词:借贷关系;赌博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之相应的社会福利措施和道�公众存款罪,而“放火坑”者的借款行为既不具备经营的形式,也�
德文化建设未能跟上,导致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虽然有法�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等,明显不同于本条中规定的“社会公众”,�
律的明文禁止,但私设地下赌场的行为却屡禁不止。����年至�因此该借款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年上半年,城乡总人口仅��万的福建省泰宁县就有十几件�二、对“放火坑”者放贷行为的分析�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案件,因赌博被行政拘留的人员更是多�“放火坑”者与赌徒之间的借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达百人。赌博业的兴盛,滋生了“放火坑”的违法行当,以该行当�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谋生的“放火坑”者实际上是充当中介的角色,即把民间资金高��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双方借贷的资金�
息借来,再以更高的利息贷给赌徒来赚取差额。这里便存在两个�用于我国刑法明文禁止的赌博行为,合同无效。同时此放贷行为�
借贷关系:一是“放火坑”者向其他人借款发生的借贷关系,另一�还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赌博罪。�
个是“放火坑”者和赌徒之间的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
一
、对“放火坑”者借款行为的分析�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
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很多人愿意将自己的存款借给“放火�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
坑”者。然而,一旦赌徒将借来的钱全部输光,“放火坑”者便无力�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明知赌徒借款用于赌博,�
偿还本金,更别提支付高额利息,此时各种矛盾纠纷就将产生。�仍为其提供资金,涉嫌刑事犯罪,应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一些�
那么,“放火坑”者向他人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呢��观点认为,高利贷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和人�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力偿还借款时,此类行为被认定为�民生活,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构成犯罪时集中在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两个罪名上。�非法经营罪加以定罪惩罚。【��在现实案例中,“放火坑”者一般是�
�.诈骗罪�在一段时间内选择一到两个赌徒,持续向其放贷,少数情况下,�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也同时向多个赌徒放贷,但放贷规模普遍较小,放贷对象固定,�
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中,犯�社会危害性较一般高利贷行为要小,不应等同于一般有组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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