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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城区农业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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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城区农业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doc芗城区农业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我局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三)群众投诉案件的查处;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是本案相对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四条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五条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我局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不得停止有关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六条中层干部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承办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芗城区农业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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