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办发〔2014〕14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网络
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有关单位:
《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网络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14年第7次厅务会议审查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网络监督流程图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网络监督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网络监督,提高非现场监督工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保基金监管软件联网应用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保基金网络监督。
第三条本工作规则所称社保基金网络监督,是指应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开发实施,以社会保险业务数据、财务数据及其他数据信息为基础,依托业务专网,支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的信息系统所开展的非现场监督工作。
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根据社保基金网络监督工作发展需要,及时升级和完善。
第四条社保基金监督机构通过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的数据信息,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社保基金网络监督遵循统筹协调、分级负责、依法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社保基金网络监督主体包括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社保基金监督工作负责人和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社保基金网络监督提供必要设备和工作条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统筹社保基金网络监督工作,通过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监控,及时发现风险隐患,组织查处违规行为,保障基金安全完整。各级信息管理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保基金网络监督工作。
第九条省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重点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网络监督工作机制,完善非现场监督工作体系;
(二)指导协调各地实施监控、疑点查询、问题查处及外部数据采集录入;
(三)监控分析全省数据,识别、分类、审核、查处疑点问题,推动落实整改,按年度上报社保基金网络监督报告;
(四)协调解决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应用中的问题,协助部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完善社保基金监管指标体系及软件功能;
(五)实时监控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警信息,录入全省和省级外部数据,定期发送和汇总省级社保经办机构预警信息和预警信息核查情况;
(六)配合信息管理机构管理全省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人员数字证书,组织全省社保基金监督人员参加社保基金网络监督专业培训;
(七)其他社保基金网络监督职能。
第十条省级信息管理机构重点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社会保险业务数据、财务数据及报表数据按时上传;
(二)指导各地解决从生产库到交换库数据转换及数据清理工作,按期完成数据加工。负责对已经实现省集中管理的业务、财务、报表系统生产数据按要求进行加工转换;
(三)定期备份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数据,检查相关硬件设备,提供软硬件、网络、安全环境等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管理全省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人员数字证书,监督网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五)其他根据部、省要求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一条省级社保经办机构重点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保业务、财务及报表数据等指标的相关要求,负责实施本级从生产库到交换库的数据采集、审核和上传等工作,指导下级经办机构完成数据采集、审核任务,协助信息管理机构落实数据上传工作;
(二)接收并核查同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发送的本级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预警信息及疑点问题,及时清理基础数据,处置预警信息,核准疑点问题,按时反馈核查情况;
(三)指导下级经办机构核查预警信息及疑点问题,研究、制定处置预警信息中涉及经办业务问题的措施,配合基金监督机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调查和处理;
(四)搜集、反馈社保基金监管软件系统需求和问题,配合基金监督机构甄别全省预警信息中涉及软件设置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监管软件的建议意见;
(五)其他社保基金网络监督职能。
第十二条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和单位重点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确保本地区相关硬件设备、网络条件、安全环境符合相关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网络监督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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