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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
一般性规范性文件
名称
《四川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四川省档案局
发布日期
2003-4-24
主题词
电子文件归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保障归档电子文件的安全保管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四川省公文网上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参照执行(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基本术语解释(一)电子文件: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二)归档电子文件:具有重要凭证性、依据性和参考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文件。(三)电子文件的物理归档:指把电子文件集中下载到可脱机保存的载体上,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四)电子文件的逻辑归档:指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不改变原存储方式和位置而实现的将电子文件的管理权限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各单位应明确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分管领导,明确部门职责,责任到人。档案人员应忠于职守,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熟悉掌握本单位使用计算机系统的操作技能,并积极主动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归档电子文件的作用。
第五条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电子文件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做好电子文件归档的管理工作,对其实施全过程管理,以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电子文件的形成、承办、运转、整理等工作,由承办(业务)部门负责;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日常监督、指导和保管、开发利用等工作,由档案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
第七条归档电子文件应与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部门要配备与业务部门相互兼容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的有效识读。
第三章归档范围、保管期限
第八条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归档前应进行鉴定;具有重要凭证性、依据性和参考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应按照归档范围进行归档。
第九条电子文件归档范围(一)电子文件稿本代码: M—草稿性电子文件;U—非正式电子文件;F—正式电子文件; (二)电子文件类别代码:T—文本文件;D—数据文件;I-图像文件;G—图形文件;V-影像文件;A-声音文件;P—计算机程序;O-多媒体文件。(三)电子文件信息类型:1、字处理文件:指用计算机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字文件、表格文件等,归档时应注明文件存储格式和属性,重点收集定稿电子文件和正式电子文件。(1)定稿电子文件:用计算机起草文件时形成的最后一稿草稿文件,记录了文件的最后修改结果,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收集时须落实必要的签字手续,明确公文拟稿、核稿、签发等环节的责任者。对特别重要文件的历次草稿需要保存时,每一稿应加标识以区别。(2)正式电子文件:指已修改、签发完毕的定稿、能行使其文件职能、以正式文件文号注明的电子文件。 2、数据文件:指采用数据库形式存在的具有文件属性的记录。 3、图像文件:指用扫描仪、数码相机等数字设备采集或制作的静态图像文件。 4、图形文件:指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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