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则》第四十四章“水曲柳”、“白蜡木”问题初探(何峰龙岩海关)
摘要:本文利用商品学、法律解释学、逻辑学等方法与理论,从植物学的角度对《进出口税则》第四十四章中“水曲柳”、“白蜡木”的内涵与外延、区别与联系等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与分析研究,对相关税目进行了学理解释与再注释,旨在对税则归类、协调制度研究等有所裨益。
关键词:《进出口税则》;水曲柳;白蜡木;解析
《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第四十四章对木及木制品的分类、归类进行了规定。我国既是一个木材生产大国,又是一个木材消费大国,对森林采伐和木材流通一直实行严格限制与管理。近年不断出台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都涉及到木材及其制品,因此有必要加大对木及木制品的研究,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维护经济、生态等安全,保障税则归类的统一、准确,促进贸易便利化。
一、《税则》中“水曲柳”、“白蜡木”问题缘起
税号44039950对应的货品名称为“水曲柳”,外文对照表里对应的名称为“Ash”。税号44079500对应的货品名称为“白蜡木”,外文对照表里对应的名称为“Of ash(Fraxinus spp.)”。同为英文“ash”,出现了两个不同的对应的中文货品名称,那么英文名为“ash”的货品在《税则》里是要按“水曲柳”翻译、归类,还是要按“白蜡木”翻译、归类,就成了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由此还引出“白蜡木”的具体含义的问题,即,税目44079500里的“白蜡木”是泛指白蜡树属(Fraxinus L. )里的多种树种,还是仅指白蜡树属里的某一具体树种,如:白蜡树(Fraxinus chinensis Roxb )。
二、植物命名相关知识简介
(一)植物的命名
由于语言和文字的差异,不同地区和不同国家的人民在开发利用植物的经验交流方面存在许多困难与障碍,出现了“同物异名”和“同名异物”的现象。因此,植物的科学命名就显得十分重要。植物的科学命名要依赖于科学的分类单位,然后由不同的分类单位组成分类系统。在国际植物分类学研究中,主要分类单位是界、门、纲、目、科、属、种7级,再加上一些亚级单位,就构成了植物分类学的命名系统
1753年瑞典植物学家林奈创建双名法,其出版的《植物种志》中所提出的用拉丁文以两个单词(即双名法)来命名植物的方法被大家广泛接受。
按照双名法的要求,植物的学名由属名和种名形容词(简称种加词)构成,后面再加上定名人。在双名法中,属名是名词,各自有其性别,使用单数、主格。种加词一般是形容词,在语法上对种加词的要求是:(1)为一致性定语时,使用形容词单数、主格,与属名同性;(2)为非一致性定语时,使用单数(复数)所有格;(3)为同位定语时,使用名词主格,性别为名词原有的性别。
三名法是用来对种以下单位进行命名的方法。对于种以下分类群的命名,同样要遵守相关的命名规则。同种的命名相比,三名法只是多了变种(亚种、变型)符号(var.,.,f.)、变种(亚种、变型)加词和变种(亚种、变型)的定名人。值得注意的是,变种(亚种、变型)符号的第一个字母不需要大写,整个符号也不需要排成斜体。但是,变种(亚种、变型)的加词需要小写,并且要求排成斜体。在三名法学名简写时,如果变种是紧接在正种的后面出现,由于正种已经写了定名人,这时其变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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