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行动纲领
(联合国第十七届特别会议 1990年2月纽约)
一、导言
、生产、加工、分销和贩运问题,而对特定化学品的管制或监测及对麻醉品贩运的经济利益的监测并不具备充分效力。各国无法单独对付这一祸患,因此需要国际社会团结一致,同时采取协同、集体的行动。
。《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1972年议定书》所修正的该公约a的通过,以及《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b的通过,是朝着这个方向采取的首要步骤。
。该国际会议于1987年6月17日至26日在维也纳举行,并通过《宣言》和《管制麻醉品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c。
,1988年11月25日至12月20日在维也纳举行了一次联合国全权代表会议,会议通过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d。
,作为紧急事项,审议采取国际合作取缔麻醉药品的非法生产、供应、需求、贩运和分销以期扩大这类合作范围及提高效率问题。
,在第十七届特别会议上经过广泛审议后,为了实现使国际社会免于非法麻醉品和麻醉晶滥用的目标,通过本《全球行动纲领》,并且承担致力于纲领的充分迅速实施,必要时首先由主管技术机关对实施方式给予适当考虑。
《全球行动纲领》时,还决定在联合国系统内,对分拨必要的财政、人力和其他资源给予更高度的优先。需要联合国系统各个部门加强努力改进国际合作;根除非法麻醉品和吸毒的祸患。大会明确认识到,为此目的需要增加资源,并且完全期望这将在1992~1997年期间中期计划和1992~1993两年期方案预算及今后的中期计划和两年期预算中作为一项高度优先事项反映出来。大会还认识到《行动纲领》的有效执行将需要对现有设在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的麻醉品管制单位的结构进行审查,以期提高它们有功效和在联合国系统内的地位。
二、《全球行动纲领》的活动
《管制麻醉品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c作为一个基础,以拟订尽可能广泛地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取缔吸毒和非法贩运的各方面问题的均衡战略,并将其付诸于行动。这些战略应特别包括以下所述各方面。
,以期在国家和国际各级消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需求。取缔吸毒的国家战略、计划和方案应通过必要的政策和立法调整来加以拟订、实行和实施,包括用于预防、治疗、戒毒康复和重新参与社会方面的适当资源和服务的分配。
、包括近年来需求上升的原因应加以分析,并指出必要措施,从问题根源打击麻醉晶的滥用。这方面应特别注意毒品问题的社会根源,并在国家社会政策内充分加以考虑。
,必须采用新闻和教育方案。这方面,各国、各有关专门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之间应进行协调和交换资料,以期在这一领域推动一项对象明确的运动。
:收集、分析和散布减少非法需求方面的资料及经验,审查和评价各国在取缔麻醉品滥用方面的科学方案,以及协调各国就这类活动所进行的努力。联合国系统各机构,例如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包括其各国家委员会),以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各个新闻中心等,应在收集和散布资料及交流经验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为此目的,各国应根据联合国秘书处麻醉药品司在联合国管制滥用麻醉药品基金供应资金之下所研拟的国际麻醉品滥用评估系统,建立各种数据库。该司与其他联合国管制麻醉品机构和卫生组织合作,应协助各国政府建立这类数据库,并应致力于建立一个关于国际一级麻醉品滥用性质和程度的数据库。
,开列各国处理毒品问题各方面的协调中心,包括关于直接联系渠道方面的资料,并应定期增订最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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