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规定(试行).doc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实现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保公正、以公开树公信的目标,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和省委政法委《关于我省司法公开工作的推进意见》,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警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办事公开、执法办案信息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执法公开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对依法应当公开的警务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办事信息、执法办案信息应当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四条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推动执法公开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变选择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
第六条以执法公开促进公安机关服务群众水平、执法办案质量、执法公信力和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
第二章公开内容
第七条警务信息公开
(一)工作职责公开:公安机关职责任务和机构设置。
(二)窗口单位公开: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三)职业纪律公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
(四)投诉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地址和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流程。
(五)便民利民措施公开:公安机关的便民利民措施。
(六)预警防范信息公开:安全防范预警信息。
(七)重大警情信息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
(八)交通管理信息公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现场管制信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
(九)执法场所开放:定期邀请社会公众参观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窗口单位和监管场所。
第八条执法办案公开
(一)执法依据公开: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刑事案件受案范围公开: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三)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公开: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四)向控告人、被害人或者家属公开:诉讼权利义务;办案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刑事案件受案、立案、不予立案、撤案、鉴定意见、移送审查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案件的受案、不予调查处理、听证、鉴定意见、调解、调解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等情况。网下告知,办案部门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或其家属报案、报警后以相关法律文书、案件回访等形式予以告知,同时告知网上查询方式;网上查询,在互联网门户网站提供网上查询。
(五)向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公开:诉讼权利义务、刑事强制措施采取、撤案、鉴定意见、移送审查起诉、办案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情况。网下告知,办案部门以相关法律文书、案件回访等形式予以告知,同时告知网上查询方式;网上查询,在互联网门户网站提供网上查询。
(六)向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或者家属公开:诉讼权利义务、行政强制措施采取、听证、鉴定意见、调解、调解协议、处罚前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办案单位及联系方式等情况。网下告知,办案部门以相关法律文书、案件回访等形式予以告知,同时告知网上查询方式;网上查询,在互联网门户网站提供网上查询。
(七)向投诉当事人公开:权利义务、办理结果、办案单位及联系方式。以相关法律文书、案件回访等形式予以告知。
(八)行政处罚裁决文书公开: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裁决文书(除涉密、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应该公开的以外),在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
第九条行政管理公开
(一)交通管理公开:驾驶人考试信息、机动车登记和号牌发放信息、机动车查验信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交通违法处理结果、道路执勤执法信息,以及涉及交通管理的其它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备案类事项的办理流程。
(二)治安管理公开:人口管理业务、特行管理业务、危爆物品管理业务、枪支管理业务,以及涉及治安管理的其它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备案类事项的办理流程。
(三)出入境管理公开:出国(境)证件审批签发业务、外国人签证及居留证件审批签发业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审批签发业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业务,以及涉及出入境管理的其它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备案类事项的办理流程。
(四)消防管理公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理情况、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情况、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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