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受贿和滥用职权两个罪名,辩护人将针对被告人涉嫌受贿罪进行有罪辩护,对被告人涉嫌滥用职权罪进行无罪辩护。
一、受贿。
认可公诉机关指控,对范8000元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出异议(劳务和技术付出)。
二、滥用职权。
起诉书认定因为被告人在任某镇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期间,违反《某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定办法》等规定,同意某村将公房冒充村民私房进行拆迁补偿安置,造成的损失300余万元,同时因虚假拆迁补偿安置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辩护人针对起诉书指控,将分别从职责、行为、损失和社会影响、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进行辩护。
(一)职责:
1、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有任何明确的职责。2005年,我们某市制订了《某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某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滨江新城该次拆迁的依据也是这两个文件,关于这一点,被告人和证人的笔录中多次反映。根据办法的规定,某市建设局是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规定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某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规划区内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工作。为了协同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某镇于05年3月发文(20号)成立了某镇建设指挥部,被告人任常务副总指挥,同时于05年5月8日发文(24号)就协同做好滨江新城建设拆迁工作提出要求。主要体现在第一大点的第1、2小点上。其中一(1)、指挥部下设若干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拆迁过程的相关工作。指挥部将定期召开例会,分析研究问题,督促工作进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推动工作。一(2)、指挥部负责将拆迁任务分解到各条线,机关各部门。各条线的拆迁工作由分管领导负总责,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这次拆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被告人指导某村。其实这条要求明确了建设拆迁指挥部和被告人的职责,即指挥部的职责是定期召开例会,分析研究问题,督促工作进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推动工作。而被告人的职责是对条线拆迁工作负总责,同时指导某村拆迁。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负总责还是指导某村拆迁,被告人的职责必须限定在“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工作”这条政府40文的范围内,而对于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是文件明确由某市建设局负责。
2、其次,根据2005年5月10日,某市某镇人民政府和某市滨江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委托协议书。
首先这份协议书是一份民事合同,不是行政授权。规定被告人属于从镇机关抽调到拆迁指挥部脱产从事拆迁工作。而作为乙方的
某镇政府的责任是:1、负责做好被拆迁户全过程的思想工作,确保平稳拆迁、按时结束。2、负责做好安置区建设及乙方其他工程建设工程中的群众工作,及时调处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所涉及到的有关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3、负责做好货币补偿费的发放,双方共商安置方案的制定,安置房的订购及分配工作。
3、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首先,这份协议书是一份民事合同,不是行政授权。这份协议书由三方签字,该份协议主要规定了甲乙双方,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责任,而丙方滨江新城建设指挥部的职责只有一条,负责本协议的监督、执行,确保履约到位。需要注意的是,监督和执行的是本协议,而不是整个拆迁过程,至于被告人及拆迁指挥部为何会被牵扯其中,辩护人刚才提问时,被告人已经做了回答。
综合以上三点,结合辩护人对被告人的提问,辩护人认为所谓滨江新城建设指挥部的职责主要就是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搭建一个平台,协调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推进拆迁工作的开展,而不是监督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达成协议,鉴别协议的真假。而指挥部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其他工作人员之间具体如何分工,并没有任何规定,检察机关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不具备成立滥用职权罪应当有的任何职责
。
(二)行为
1、被告人为何会同意弄两三户?
在辩护人刚才的发问中,被告人已经做了回答,即被告人认为其并没有权利私下向姚、施表这个态,鉴于村里两个主要领导一大早就到我家请示,而且我的驾驶员又已经到我家接我去开会,所以我就随口说了弄两到三户,虽然是随口说的,但是我心里是有底的,因为一个不违反政策,另外我事先也向总指挥请示过这个事情,另外,仅凭他们两个也无法完成公房定私房2-3户这个事情。
2、关于被告人表态同意了几户,又实际知道几户。
被告人多份笔录及证人笔录反映到某村村长姚和支书施曾两次为某村公房顶私房的事情向其请示过,第一次是在2005年5月,当时被告人没有同意,但是事后即向领导汇报。第二次是在2005年6月中旬,当姚和施在被告人家里向其请示时,被告人表态同意弄两三户,补贴补贴。被告人在整个过程中,仅有这一行为。至于某村村干之间如何计议,如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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