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指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进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提高支农贷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银发[今年]3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市(县)联社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及信用状况、农村信用社资金情况等确定。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评定等级、核定总额、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包括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村(组)、信用乡(镇)评定。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本操作流程:农户自愿申请→农村信用社受理并调查→评定信用等级→审批并核定贷款总额→农户在核定的额度及期限内随用随贷→贷款到期收回。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并根据农户个人信誉、还款记录、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以深入现场调查为基础,充分依靠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发挥其熟悉农村工作、农户情况及协助贷款管理的作用,确保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要设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简称评定小组)。评定小组成员以信用社人员和农户代表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有条件的乡村,可由当地村委会为构建主体成立乡村贷款协管小组(简称协管小组)。协管小组由村委会干部、村民小组长及有一定影响力或有威信、信用好、热心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村民组成。其职责是向农村信用社推荐贷款对象,协助做好农户资信调查评定,协助管理农户贷款。
第八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步骤
(一)农户向农村信用社提交《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并提供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所需资料;
(二)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其主要内容包括: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及生产资金需求状况;
2、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及偿债能力;
3、信用状况:信用社根据村民、村委会或协管小组提供的情况以及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调查了解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及有无不良债信记录等;
4、生产、经营及管理能力;
5、其他有关情况。
(三)信贷人员根据调查情况,提出信用等级初评建议,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的调查情况及信用等级的初评建议,充分考虑当地协管小组或村委会的书面意见,确定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并核定最高贷款额度。
第九条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及其贷款的最高限额
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市(县)联社可参考以下标准分别评定农户的信用等级,并核定其贷款的最高额度。
(一)优秀等级农户:连续三年内在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均能按时偿还本息,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无违约记录,信用良好,无不良债信记录,有一定技术特长及较强的劳动创收能力。其中:
1、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农户,其自有资产在30万元以上、经营规模在30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15万元以上、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该等级贷款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2、其他地区的农户,其自有资产在10万元以上、经营规模在15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5万元以上、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该等级贷款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二)较好等级农户:必须是连续两年内在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均能按时偿还本息,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无违约记录,信用良好,无不良债信记录,有一定的农业技术及劳动创收能力。其中:
1、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农户,其自有资产在20万元以上、经营规模在20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10万元以上、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40%以上;该等级贷款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
2、其他地区的农户,其自有资产在8万元以上、经营规模在8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3万元以上、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40%以上;该等级贷款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三)一般等级农户:必须前一年度在农村信用社的借款能按时偿还本息,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无违约记录,信用良好,无不良债信记录,有种养业技术并能确保贷款按期收回。其中:
1、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农户,其自有资产在10万元以上、经营规模在10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8万元以上、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30%以上;该等级贷款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2、其他地区的农户,其自有资产在5万元以上、经营规模在5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1万元以上、自有资金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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