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会管理制度
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会隶属于重庆市涪陵区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组织,接受涪陵区总工会和涪陵区地方税务局党组的双重领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机关工会要根据我局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使广大职工,服务全局,熟悉本行,精通本职,为涪陵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三条机关工会要搞好自身建设和改革,认真履行维护、教育、参与、建设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技能培训和文体活动,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第四条机关工会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群众路线,代表职工的利益,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发挥党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机关、事业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者,只要承认工会章程,均可加入工会组织。
第六条职工加入工会,须本人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局机关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批准之日算起。
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机关、事业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者,只要承认工会章程,均可加入工会组织。
第六条职工加入工会,须本人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局机关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其会籍从批准之日算起。
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工会会员按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缴纳会费。“工资收入”具体为:
(一)机关的干部会员: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二)我局聘用合同工会员:
按每月2元缴纳。
第三十九条工会会员的会费一般每月缴纳一次,以增强会员的组织观念。
第四十条工会会费由区局工会组织负责收取,具体由区局计财科负责提取,按季度划解给局机关工会委员会;个人缴纳的工会经费全部留在区局工会统一使用。
第四十一条工会会员升级加薪之后,应从加薪之日起补缴会费。
第四十二条工会会费收取应及时列出清单并入帐,会费使用情况应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写出报告,接受审查。
第四十三条工资由局机关统一发放的单位,机关工会统一计提工会经费,再按照一定的比例下拨活动经费。
第四十四条局机关工会每季度按照工资总额2%提取工会经费,并将提取部分的50%上缴区总工会。
第二部分职工困难补助规定第一条为体现局党组和工会组织对职工群众的关怀和爱护,根据市总工会有关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补助对象:
必须是确有实际困难的局工会会员。
第三条补助方式:
以春节慰问困难补助或职工、家庭发生突发性灾害造成困难的进行慰问补助为主。
第四条补助方法:
根据职工的实际困难,应由困难职工本人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由基层工会负责人和行政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机关工会委员会讨论,根据其困难程度,提交区局党组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补助。
第六条补助标准:
一次补助原则上最多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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