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2/6/2018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
第六章诉讼时效和期限
§1. 诉讼时效
§2. 期限
2/6/2018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
§1. 诉讼时效
一、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1)权利人不行使权利
(2)法定期间
(3)结果:丧失胜诉权
2/6/2018
3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
二、适用范围——债权请求权
1. 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
2. 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3. 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4. 基于其他债权的请求权(防卫过当)
注意:诉讼时效原则上不适用于物权
2/6/2018
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1. 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
二年
2. 特殊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6/2018
5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
(2)长期诉讼时效
介于2~20年之间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
20年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2/6/2018
6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1. 起算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或损害事实发生时起计算。
2/6/2018
7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
2. 中止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6/2018
8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①不可抗力
②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
③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
④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
⑤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
2/6/2018
9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
2. 中止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6/2018
10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
诉讼时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