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根据缅甸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动车辆是指公司固定资产登记备案,并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和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厂。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立交通安全分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
副主任:安全环保部、综合管理部经理
成员:有直属管理机动车的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类机动车直属管理的分厂、部门,应明确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确保交通安全监管力度。
第七条各单位应制订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应依当地法律法规完善机动车辆手续,严禁无牌、无证、假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
第九条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督促车辆直属管理单位加强机动车辆日常技术保养工作,定期组织车辆安全检查;综合管理部按当地政府规定及时组织进行车辆审验,确保车辆处于安全良好状态。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录用机动车辆驾驶人时,必须按照缅甸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审查驾驶人员资质,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严禁安排职工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
特种作业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车辆外出必须履行审批手续。载客11人以上机动车辆出长途,需车辆管理单位第一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执行运输任务时,必须交待安全行车注意事项,重大物资运输必须制定安全运输方案。运输任务完成后,必须检查总结交通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需要租赁机动车辆时,公司主管部门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交通安全职责、交通安全注意事项及意外事件处理规定。
第十四条工业厂区、矿区和生活区道路施工须做好安全确认与交底工作。妨碍道路通行时,施工单位必须设置规范的安全标志,在作业场所周围设置围挡,夜间设置照明警示标志。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并由工程主管部门验收。
占用厂区、矿区、生活区道路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司生产和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安全通行需要,在工业厂区、矿区、生活区不同路段设立相应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公路设施。
第十六条公司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在规定位置安装机动车统一号牌;
按照规定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及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标识;
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按照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车辆防护装置、反光的故障车警示标志及应急工具等;
运送散体物资、液体物料和其它废弃物的车辆,必须采取覆盖、密闭、捆绑、湿化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漏洒、不外溢;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七条公司所有机动车驾驶人员需持当地驾照行车,同时必须
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行驶证;
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当地合法驾驶证的人驾驶;
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不准驾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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