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制度——股份公司
一、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制定员工的工资及津贴。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一般正式员工。有关派外及驻外员工的工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基准工资及每年分两次发放的定期奖金而言。
第四条
、责任大小、专业性等为标准,作为支付酬劳的依据。
,则依第 19 条及第 20 条的规定办理。
,不予支付工资。
第五条工资结构如下图所示(图 11-1 ):
第六条
,须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员工。
,要详细列出各项津贴及扣除额。
第七条工资计算时总额如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一律将其四舍五入。
第八条下列各项规定,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
。
、伙食费、工作服个人负担部分。
。
。
。
。
第九条除法令规定的扣除额外,劳工组织协定规定下的特别扣除额。
第十条领取工资时,必须依照规定的手续,在支薪簿上盖章以便查核。
第十一条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工资超领时,应立即归还超出额;否则,可以在下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该超出部分。
第十二条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但自发生日起两年内未行使时,则视为弃权。
二、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第十三条
;并于该月的25日支付。
如遇支付工资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
,应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
第十四条员工或依靠员工收入维持生计的抚养家属,遇到下列非常情况时,可以向公司申请预支工资,但以已出勤的时间应得工资为限。
、受伤、疾病,或意外灾害。
。
第十五条员工死亡、离职或解雇时,本人或其抚养者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给予工资事宜,从请求日起七日内,公司应支付该员工已出勤工作日数的工资。
第十六条计时工资通常作为计算起时勤务津贴的依据。计时工资的基准额(即小时工资额)等于每月基准内工资的总和除每日勤务时数。
每月勤务时数的计算方法为:
每月勤务时数=[1年(365日)-休假日(101日)]×8小时÷12(月)=176小时/月
第十七条 ,按日计算:
(1)新聘者;(2)离职或遭解雇者;(3)停职而复职者;(4)其他。
(1)符合上述(1)、(2)、(4)项规定的员工工资=基准内工资×
(该月应出勤日数-停职日数)/该月应出勤日数
第十八条该月津贴领取的资格有所变更时,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抚养津贴、交通津贴等发生变更时,根据该月月底前领取的资格给付。
、工作津贴、特殊勤务津贴及调职津贴等发生变更时,
则根据该员工出勤日数依下列基准给付。但年度带薪休假均视为出勤。
(1)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四分之三以上时,则给付100%的津贴额。
(2)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给付50%的津贴额。
(3)该月的出勤日数未达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二分之一时,则不给付津贴。
第十九条依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休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应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如婚假或丧假)时的工资,可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公司须按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产假(56)天,
按平常出勤时的工资给付。
第二十条员工请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对于缺勤未满一个月的,应予以支付基准内工资。
,该部门主管对于该停职的员工,除代为申请劳保医疗给付及团体意外除给付外,还要向人事部门申请留职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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