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各项业务健康、持续、规范发展,有效控制和规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及各业务条线。
第三条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操作风险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内部欺诈。有机构内部人员参与的诈骗、盗用资产、违反法律以及本行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外部欺诈。第三方的诈骗、盗用资产、违犯法律的行为。
(三)雇用合同以及工作状况带来的风险事件。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不符合劳动健康、安全法规所引起的赔偿要求。
(四)客户、产品以及商业行为引起的风险事件。有意或无意造成的无法满足某一客户的特定需求,或者是由于产品的性质、设计问题造成的失误。
(五)有形资产的损失。由于灾难性事件或其他事件引起的有形资产的损坏或损失。
(六)经营中断和系统出错。例如,软件或者硬件错误、通信问题以及设备老化。
(七)涉及执行、交割以及交易过程管理的风险事件。例如,交易失败、与合作伙伴的合作失败、交易数据输入错误、不完备的法律文件、未经批准访问客户账户,以及卖方纠纷等。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本行董事会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
(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
(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本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总体政策及体系。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操作风险的日常管理方面,对董事会负最终责任;
(二)根据董事会制定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及总体政策,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操作风险总体情况的报告;
(三)全面掌握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特别是各项重大的操作风险事件或项目;
(四)明确界定各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职责以及操作风险报告的路径、频率、内容,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操作风险管理职责,以确保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五)为操作风险管理配备适当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经费、设置必要的岗位、配备合格的人员、为操作风险管理人员提供培训、赋予操作风险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权限等;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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