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信联盟
无线电通信局
(传真:+41 22 730 57 85)
通函
CR/287
2008年8月6日
致国际电联成员国各主管部门
事由: 无线电规则委员会批准的《程序规则》
致总局长
尊敬的女士/先生:
1 根据《无线电规则》,无线电规则委员会在其第47次会议(2008年6月23-27日)上批准了若干新的或经修正的《程序规则》。
2 立即生效或在2009年1月1日前生效的新的或经修正的《程序规则》,已纳入附件1(本函后附的2005年版《程序规则》替换页内)。将于2009年1月1日生效的新的或经修正的《程序规则》以及相关的被删除《程序规则》,包括在本函的附件2中,且将与无线电规则委员会定于2008年9月和12月分别举行的第48次和第49次会议上可能批准的其它《程序规则》一起,包括在经统一整理的新版《程序规则》(2009年版)中或在其中有所体现。
顺致敬意,
无线电通信局主任
瓦列里·吉莫弗耶夫
附件: 1. 《程序规则》附件1–2005年版–第6次更新
2. 《程序规则》附件2–(2009年版)的提前更新
分发:
– 国际电联成员国主管部门
– 无线电规则委员会委员
附件 2
程序规则的初步更新
(2009年版)
目录
第2条–
第5条–、、、、、、
第9条–-2
关于《无线电规则》
第2条的规则
(SUP RRB08/47)
废除本规则的生效日期:2009年1月1日。
关于《无线电规则》
第5条的规则
(SUP RRB08/47)
废除本规则的生效日期:2009年1月1日。
(SUP RRB08/47)
废除本规则的生效日期:2009年1月1日。
(SUP RRB08/47)
废除本规则的生效日期:2009年1月1日。
(SUP RRB08/47)
废除本规则的生效日期:2009年1月1日。
(MOD RRB08/47)
1 500-2 690 MHz频段使用对流层散射系统。当有关链路完全处于2和3区内时,2和3区的该频段内不强制使用对流层散射系统。
2 应注意的是,2和3区2 655-2 690 、(见第21条表21-2)。第21条的表21-2亦指出,、 670-2 690 MHz频段的固定和移动业务电台。但是,-07已将对MSS(地对空)的划分撤出该频段的情况,1区2 670-
2 690 MHz内没有给地对空方向任何空间业务作为主要业务的划分,委员会得出结论,、 670-2 690 MHz频段内的功率限制只适用于2和3区内固定和移动业务电台,。
3 本款第二和第三句话是对各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因此,无线电通信局无需对此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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