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xx省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河、湖等地形实体名称,其他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镇(乡)、街道行政区域名称和村、社区(居民区)名称;(三)各类经济区域名称;(四)城市、自然镇、自然村、片村、住宅区,城镇和各类经济区域内的广场、街、路、巷、弄、区片等名称;(五)铁路、公路、航道、隧道、大中型桥梁、立交工程、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水闸、大中型引水工程等交通、市政、水电设施名称;(六)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名称;(七)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地名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民政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等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辖区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地名办的指导。发展计划、公安、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工商、
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文化体育、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地名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名管理机构的任务是:依据国家、省关于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行使地名管理的各项行政职能,采取各种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交往服务。
第三章地名命名和更名
第六条地名命名和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经济特征;新建、改建的城镇街巷、居住区的命名要实现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一地一名,名地相符;地名通名应反映所称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类别);(三)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含义健康,用字规范;(四)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在办理命名、更名工作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
xx市地名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