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销售货款的回收管理工作,确保销售账款能及时收回,防止或减少企业呆账的发生和不良资产的形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销售货款的回收管理。
第3条职责
1、销售部负责销售回款计划的制定与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
2、财务部负责应收账款的统计及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督促销售部门及时催收应收款。
第二章结算
第4条信息交流与反馈
1. 在日常销售业务中,对购销方通过银行汇入公司银行帐户的货款,销售部门应当日通知财务部。
。
第5条收据管理事项
(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要及时送交财务部出纳进行登记并开具收款收据。
,确认印件是否齐全、清晰,单位名称是否相符,对不符支付和结算要求的票据要退回,对收到款项要及时送存银行或转付公司财务处,确保销售货款的安全。
第6条收到的货款以汇到公司账户或出纳人员开具收款收据的日期为准,做为考核业务员的依据。
第三章合同履行
第7条销售部按照合同的要求,对有预付款的客户,应掌握和控制发货数量,以免造成应收款项与发货不符。
第8条销售部对收到的销售货款,要按合同要求的结算方式,及时申请到财务部开具发票,并与购销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未收款的管理
第9条当月到期的应收货款在次月5号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至月底止,将此货款列为未收款。
第10条未收款处理程序
。
。
、对策及最终收回该批货款的时间于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交销售经理,销售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是否继续向该客户供货。
第11条销售经理负责每月督促各销售业务员回收未收款。
第12条财务部于每月月底检查销售业务员承诺收回货款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催收款的管理
第13条未收款在次月5号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此应收账款列为催收款。
第14条催收款的处理程序
,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总经理批示。
,销售经理就于5日内督促相关销售业务员收回货款。
第15条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30日内,若货款仍未收回,企业将暂停对此客户供货。
第16条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30日内,若货款仍未收回,对销售业务员按每日1‰的利息进行扣款。
第17条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30-90日内,若货款仍未收回,‰的利息进行扣款。
第18条货款列为催收款后的90天以外,若货款仍未收回,对销售业务员按每日2‰的利息进行扣款。
第六章准呆账的管理
第19条财务部应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将货款列为准呆账。
,或虽未正式宣告破产但破产迹象明显。
,货款已无偿还可能。
,并已供货一个月以上者。
,且已停止供货一个月以上者。
,经批准依法处理者。
第20条企业准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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