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潼南区食药监分局食品经营许可新办信息表.doc


文档分类:行业资料 | 页数:约1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9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9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潼南区食药监分局食品经营许可新办信息表
单位名称: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潼南分局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父项)
食品经营许可(7个子项)
事项名称(子项)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
特别程序
现场踏勘□√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听证□其他□
部门名称
潼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内部机构
行政审批科、食品监管一科、食品监管二科
窗口地址
潼南区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名称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结果文件
√□证照□批文□其它
是否可网上办理
不可网上办理原因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
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七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第四款规定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设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2.《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以下称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的,或者取得食品登记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的。
(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三)只提供食品仓储、运输的。
(四)不直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公司、食品经营市场主办者、食品展销会主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条件
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类别、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符合《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

潼南区食药监分局食品经营许可新办信息表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9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阳仔仔
  • 文件大小181 KB
  • 时间2018-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