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国刑法刑法条文中的“但书”,大致有以下种三种情况:定义:一个条文的同一款中包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的,如由用“但是”这个链接词表示转折关系的,则从“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学理上称为“但书”。
(1)“但书”是前段的补充,例如刑法13条第二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但书”是前段的例外,例如刑法65条后面的“但是过失犯罪除外”;(3)“但书”是对前端的限制,例如刑法21条第二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1. 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了犯罪的定义,为区分犯罪与非罪确立了总的标准2. 刑法14条至18条明文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为认定犯罪提供了一般规格和标准。3. 刑法分则条文为每一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认定各种具体犯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4. 规定了刑罚的种类5. 规定了量刑的原则6. 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具体犯罪正确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标准
4、简述犯罪的特征: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特征是区分犯罪与违法的界线。犯罪和违法对社会都具有危害性,但其危害的程序有所不同,犯罪的危害性严重,一般违法危害性轻微或较小,违法只要不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序,就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不受刑法处罚。
二、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条款规定禁止性行为。三、受刑法处罚性。刑法处罚,以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为前提,符合这两个前提的犯罪,均应受到刑法处罚。刑法处罚是最严厉的处罚
简析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及不作为义务来源。任何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这四个方面才是某一具体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缺一不可。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危害行为的前提。不作为中特定义务的来源包括: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3)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2、职务上业务上要求的积极作为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8、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有何特点:1.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
简述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特征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如前所述,单位这个概念比法人更为广泛,除法人以外还包括非法人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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