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涉税服务
第三章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
知识点、涉税服务
一、涉税服务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提供涉税信息、知识和相关劳务等不具有证明性的活动。
(二)涉税服务的特点
,服务结果一般限于委托人使用;
涉税服务在出具涉税服务报告的情况下,委托方是唯一的报告对象,注册税务师不能将涉税服务的业务报告提供给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同样委托人对涉税服务业务报告只限于自身使用,不能用于与税务师事务所约定范围以外的事项或单位和个人。
,服务方式灵活;
;
。
二、涉税服务业务的种类
税务咨询类服务
最为常见的涉税服务
申报准备类服务
收集整理或填制纳税申报或办理涉税事项所需申报资料
涉税代理类服务
代理纳税申报,代理发票管理(领购、保管、代开等),代办税务登记,代理减免税申报,代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代理建账建制。
其他涉税服务
三、涉税服务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合理原则
不得为纳税人筹划虚假交易或其他不当行为
(三)胜任原则
(四)责任原则
四、涉税服务基本业务流程
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出具涉税服务报告
文头
由出具单位名称和文号组成文号一般由年份、报告性质简称和顺序编号等要素组成
正文
(1)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涉税服务事项+报告”
(2)收件人:涉税服务的委托人——全称
(3)引言段
(4)服务过程及实施情况
(5)专业意见
(6)报告的其他要素。包括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和注册税务师的签名或盖章,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报告日期
涉税服务业务报告经过草拟、复核和签发后,形成正式报告交由委托方或其他使用人的日期
(一)涉税服务业务承接
。如果属于政府采购,其委托书及其他类似书面文件,视同涉税业务约定书。
,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并在业务约定书上写明。
由于税务师事务所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及执业准则规定的执业义务,故意、过失出具虚假业务报告或实施违约侵权行为,造成委托方产生实际损失的,委托方除按规定承担本身的税收法律责任外,税务师事务所应就其合同责任部分按照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情形均属于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执业义务行为:
①未注意到政策更新或对政策判断、理解出现偏差造成失误;
②在委托涉税事宜的执业工作中因运用方法不当或收集、处理纳税数据信息不当;
③超越法定委托权限,在委托方不知情或未得到委托方确认情况下,以委托方名义擅自办理涉税事宜的;
④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对委托涉税事宜进行盲目执业;
⑤违反保密义务,对委托方重要资料保管不当或故意泄露商业秘密侵害委托方权益的;
⑥明示或暗示将不提交工作结果,或委托项目结果不符合约定要求和时限的;
⑦存在违反业务约定书的其他情形。
委托方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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