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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批权限.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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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天台县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4-08-09 09:56:58  点击数:2683  【打印本文】
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务院批准权限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需报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需报国务院审批: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军事用地;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
下列建设用地,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外,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授权给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除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除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外,4公顷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及乡镇企业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面积在4公顷以上的。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权限
下列建设用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集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的,为实施该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
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除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外,1公顷以上、4公顷以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需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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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