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
第十章财政法
第十一章税法
第十二章金融法
宏观调控法
第十章财政法
宏观调控法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家计财政
社会主义社会:计划财政
国家分配论:财政是不同社会形态的国家作为主体,为实现职能,无偿地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活动。
资本主义社会:公共财政
公共财政论:财政是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需求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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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Public Goods)
宏观调控法
基本特征
主体:国家;
目的:公共需要;
内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管理。
引申特征
强制性;
非营利性;
永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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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职能:私人经济和公共经济
分配职能:分配不公
稳定职能:反周期的财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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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立宪主义是一种关于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公法上的财产关系的理念与原则,财政权与财产权的对立统一关系。
财政危机——宪政起步
英国:1215年约翰王,《大宪章》; 1689年荷兰威廉,《权利法案》,除非由议会通过法案表示同意,否则不能迫使任何人纳税或作其他的缴纳;国王的开支必须由议会批准。
美国:1765《印花税法》; 1773年波士顿倾茶事件,“无代表不纳税”;1776年《独立宣言》。
法国:1789年,路易十六。《逃往瓦朗纳斯——法国大革命前夕财政改革启示》
财政保障——宪政基础
财政约束——宪政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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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是调整国家为满足公共需求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管理法:财政体制法(收支划分法)、预算法、国库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监督法(审计法)等;
财政收入法:税法、国债法、费用法、彩票法、资产收益法等;
财政支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财政投资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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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民主原则:人民对财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财政议会主义。
财政法定原则:财政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或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财政权力(利)法定、财政义务法定、财政程序法定、财政责任法定。
财政健全原则: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定。——财政平衡
财政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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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支划分是指为发挥各级财政的职能而对国家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财政收支方面所享有的职责和权限所进行的划分。
划分主体: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
划分对象:财政收入和支出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划分目的:发挥各级政府的职能
划分依据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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